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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飞鹤(龙江)乳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市监食监一函〔2018〕394号 )

   2018-07-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770
核心提示:飞鹤(龙江)乳品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4日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
飞鹤(龙江)乳品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4日—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2018年4月1日、4月9日、4月14日、4月19日的消毒液(酒精)配制记录表中未对溶液温度进行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1条款关于应对清洁和消毒程序,如消毒剂的品种、作用时间、浓度、对象、温度等进行记录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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