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管理,保障粮食安全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战略物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粮食资金和库存管理。
(一)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是国家用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保障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将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筹集到位。不能足额筹措的,由市级财政直接扣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不得借支、回流。违反规定的,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粮食收购贷款是国家专门安排用于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性资金,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县区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管理。一是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县区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规定,自觉接受农发行的库存监管,做到粮食销售后货款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不得转移售粮款搞“体外循环”,严防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对发生挤占挪用的,要坚决采取措施,限期组织归位,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二是加强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研究,积极协调,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我市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三)加强储备粮管理。储备粮是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一是入库的储备粮必须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是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是加大仓房维修资金的投入力度,为安全储粮提供有力保障。四是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储备粮,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出现上述情况要将储备计划上收,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粮食管理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粮食企业科学保粮,管好、用好粮食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坚持粮食风险基金检查清算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算。农发行要适应市场化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粮食企业发展。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对挤占挪用政策性粮食资金,违规多提、占用粮食补贴,擅自销售储备粮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二、对粮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陈化粮销售是否经过批准,销售程序、销售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正常粮当陈化粮销售的情况;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拨付,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是否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收购资金;粮食库存管理的情况,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是否按照规定标准计提、拨付利息、补贴等各项费用。(二)检查的组织实施:检查方案由市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四部门共同制订,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各县区检查结果和纠正处理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三)检查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并如实上报检查结果和纠正处理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问题解决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