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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超市销售过期热狗肠被判退货并赔偿1000元

   2018-07-09 华商晨报6500
核心提示:  沈阳市民于某到超市购买热狗肠,购买后发现热狗肠已经过期。  于是,于某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2000元。  近日,法院
  沈阳市民于某到超市购买热狗肠,购买后发现热狗肠已经过期。
 
  于是,于某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2000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超市被判给于某退货,并赔偿1000元。
 
  2017年11月19日10时50分、11时,沈阳市民于某分两次在沈阳某超市花70元,购买4袋百变热狗肠,超市为于某开具购物小票二张。
 
  于某表示,热狗肠保质期12个月,其购买后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已经是过期食品。
 
  于是,于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货并给予赔偿2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不同意退货也不同意赔偿,辩称小票是其门店的,但商品不是其门店的。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于某在同日相隔十分钟之内两次在超市购买同一种商品应视为一次消费行为,且于某开庭只提供了一袋过期商品实物,未能证明其余三袋百变热狗肠也属过期商品,所以于某要求超市退货一袋百变热狗肠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超市被判给于某退货,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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