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草案提出,开办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开办小食杂店,应当自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卡。开办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临时经营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区域。设立食品摊贩,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违反本条规定,由食药监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