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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乡公布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看看你有没有中过招!

   2018-08-03 嘉兴在线9050
核心提示: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我们每个人每日的生活,也是大家最关注的话题之一。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17年桐乡市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我们每个人每日的生活,也是大家最关注的话题之一。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赶紧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都有哪些吧!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一:(人员管理环节)
 
  屠甸镇小餐饮店业主徐某健康证过期案
 
  2016年11月,徐某租用屠甸镇店面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用作经营活动,并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牛肉汤食品经营活动。2017年11月6日下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徐某提供的健康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属于持过期失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者徐亚兰曾经取得过健康证明,属于违法行为较轻,根据《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徐亚兰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对当事人处罚400元。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二:(原材料环节)
 
  崇福某餐饮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从杭州农副产品市场一商行以24元每斤的价格购进散装肥牛卷10斤,合计240元,用于店内制作、销售菜品酸汤肥牛,并按要求索要了该商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但未当场核对进货单未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2016年11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批肥牛卷进行抽检,经检测含有莱克多巴胺,结论为不合格。
 
  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三: (原材料环节)
 
  洲泉镇黄某销售“白板猪”移送公安追刑案
 
  2017年8月,接到群众举报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洲泉镇镇黄某开设的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卖的199.15kg鲜猪肉和冰箱内的31个冰冻猪头均无检验检疫章。经查明,当事人黄某于2016年4月开始在家里私自屠宰,至案发时屠宰“白板猪”数额已达100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行为。由于数额巨大,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四:(生产加工环节)
 
  凤鸣街道某食品公司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凤鸣街道某食品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0月共生产芋圆61千克,销售给福建一甜品店13千克,共计非法经营额1228元,获利435.3元。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其中脱氢乙酸钠项目实测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于不得添加的标准指标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435.3元,罚款51000元。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五:(生产加工环节)
 
  濮院镇某蛋糕店制售霉菌超标食品案
 
  濮院镇某蛋糕店于2017年8月30日共生产胡萝卜蜂蜜餐包8袋(3个/袋),以1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于当日全部售完,计销售额80元。经嘉兴市局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中,当事人生产的胡萝卜蜂蜜餐包霉菌实测值:520,不符合≤150的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指“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80元和罚款人民币51000元。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六:(生产加工环节)
 
  乌镇镇某酒厂使用虚假标注食品标签案
 
  2017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乌镇镇某酒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浸有疑似药材的白酒两缸,并在包材仓库发现五加皮酒标签约500张。经查明1999年获得五加皮酒生产许可证,因几经变动,到2016年时该酒厂获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仅为黄酒、配制酒。因五加皮标准已失效当事人将2016年之前生产的五加皮酒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白酒生产许可证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10000元。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七:(生产加工环节)
 
  乌镇镇某米厂生产无生产日期大米案
 
  2017年8月下旬,乌镇镇某米厂受嘉善金梦园商贸公司委托,使用该公司提供的包装袋,为期加工生产25kg/袋的预包装大米70袋,并收取105元/袋的定作费,合计7350元。该批大米中有25袋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为客户定作的70袋预包装大米包装袋上标称生产商为嘉善县长生米业有限公司,属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情形,25袋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11000元。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八:(销售环节)
 
  石门镇某加油站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7年9月15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设在石门镇某加油站食品店依法进行检查,该店经营面积20平方米,现场没有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2017年9月15日,当事人以5元/罐的价格销售伯朗咖啡7罐,以11元/瓶的价格销售益达木糖醇口香糖1瓶,以6.5元/袋的价格销售旺旺煎饼3袋,销售时候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九:(销售环节)
 
  崇福镇某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2017年8月3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福镇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时候发现,现场货架上摆放的牛初乳、喜宝奶粉、美素奶粉等共83个品种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186瓶物品货值8392元。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份开始通过微信向顶点国际购入进口预包装食品后,在自己店内通过加价销售。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决定没收现场查获的无中文标签的186瓶进口装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
 
  2017年桐乡市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之十:(销售环节)
 
  张某通过微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4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对市区一小区张某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7个黑色瓶身金色瓶盖的空瓶,据张某称空瓶是用来装“减肥酵素”的。经查,张某自2016年开始以400元/盒的价格从上家处购进“减肥酵素”并以800-9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共计销售过二百多盒。
 
  经检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8月3日时其上家,2017年4月21日其下家均告诉张某“减肥酵素”是国家严查产品,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仍继续向顾客销售。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减肥酵素”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当事人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桐乡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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