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重庆甜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甜椒公司)利用废弃的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加工成火锅底料销售给火锅店供顾客食用,在被法院判处没收作案工具一辆“金杯”面包车后,日前又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涉案人员5年内被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据了解,2015年9月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永川区分局与永川区公安局联合对重庆甜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组织工人对从火锅店回收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进行脱水、熬制等生产加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火锅底料成品、生产线上的油料、火锅底料半成品进行抽样并予以查扣,对一辆已开出厂门、正准备销售发货的“金杯”面包车进行扣押。
随后,永川区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抓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甜椒公司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汤底上的漂浮油脂,属于餐饮业废弃油脂,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非食用物质“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重庆甜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12月16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甜椒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及直接负责生产的主管人员何川、杨小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于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金杯”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重庆甜椒公司及3名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与此同时,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庆甜椒公司进行了调查,从2015年8月起至同年9月8日,重庆甜椒公司一直在使用从火锅店回收的老油熬制新的火锅底料,之后将火锅底料销售到火锅店供顾客食用。同年9月6日,重庆甜椒公司从泸州千椒百味火锅店拉回17桶、共1584斤火锅植物油回收油,货值金额6336元;同年9月7日,又从同一家火锅店拉回11桶、共1039斤火锅牛油回收油,货值金额4156元。9月8日公安机关进行查获时,重庆甜椒公司已将9月6日拉回的火锅植物油回收油熬制出两锅清油底料,正在进行冷却,另外两锅清油底料正在进行“洗油”。经统计,重庆甜椒公司利用回收老油生产的火锅底料成品共2500斤,货值金额共34210元,由于上述产品没有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重庆甜椒公司回收废弃食用油脂,经加工后掺入新生产的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供顾客食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并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重庆甜椒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涉案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