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GC1700040830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三)销售环节
抽样编号 | GC17000408309 | 样品名称 | 山椒经典泡椒凤爪(辐照食品) |
生产日期 | 2017.9.23 | 型号规格 | 90克/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
检验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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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检验报告送达
企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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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二)生产环节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如下。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如下。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未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控制。理由:生产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做出厂检验,且对每批次产品已进行留样,执法人员对其留样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菌落总数符合标准要求。因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生产的,故无理由对涉案产品实施控制。 |
原因排查 | 具体原因:销售环节储运不当。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做出厂检验,且对每批次产品已进行留样,执法人员对其留样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菌落总数符合标准要求,有《现场检验笔录》和《检验报告》(N0:2017-02SS111984)为证。经查,该批产品由生产企业(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配送到位于渝北的总销售商(重庆六六八商贸有限公司),再由该总销售商销售到深圳沃尔玛总部,最后经沃尔玛总部配送至全国各分店,故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销售环节储运不当。 |
行政处罚 |
未立案,原因是:执法人员2017年11月22日对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N0:SGC1703005,同时在该企业检验室的成品留样柜内发现有与《检验报告》(N0:SGC1703005)同批次的90g/袋的山椒经典泡椒凤爪5袋后,当场对该5袋山椒经典泡椒凤爪抽样并送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0:2017-02SS111984)显示:该抽检产品菌落总数符合GB2726-2016标准要求。
未处罚原因:涉案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在出厂销售时为合格产品(有出厂检验报告和留样为证),且执法人员对其同批次留样产品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产品,故涉案产品菌落总数超标不是食品生产企业造成,故未对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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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 无 |
通报移送 | 无 |
(三)销售环节
表3经营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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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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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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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品控制措施:
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是; 封存不合格食品:否;(已无销售) 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是。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40袋 ,共计0.36公斤; 货值132元; 已销售40袋 ,共计0.36公斤;无库存。 (2)封存0袋 ,共计0公斤。 (3)召回0袋 ,共计0公斤。 未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40袋,其中36袋用于检验,无法召回,超市已经对产品召回发出公示,无消费者退货。 |
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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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类别:销售
原因详情:销售单位储存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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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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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案:是, 立案日期:2017-12-05; 结案:是; 结案日期:2018-01-19。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销售的山椒经典泡椒凤爪(生产商: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9月23日)进行抽检。2017年11月20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GC1703005,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是否处罚:是;处罚具体情况: 处罚决定书编号:(江北)食罚(2017)187号,下达日期:2018-01-19。 没收非法所得:32元; 罚款:4000元; |
整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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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整改:是;
2. 企业是否提交整改报告:是; 整改时间:2017-12-05(开始) 至2017-12-29(结束) 整改措施:组织所有的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 监管部门已组织复查验收日期:2018-01-05。 |
通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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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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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