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毕克齐大葱、铁岭大米、南芬虹鳟鱼、碱厂红南果、长白虎眼万年青、炭泉黑豆、乾安羊肉、嘉荫木耳、佳木斯大米、崇义南酸枣糕、湖口豆豉、丰城麻鸭、泸溪椪柑、北海生蚝、灌阳红薯粉、鲁比葡萄、回龙藠头、阿藏李子、大方豆干(大方手撕豆腐)、永寿槐花蜜、石泉蚕丝等 21 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上述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