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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7]15号)

   2011-03-0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10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餐饮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下称机团单位)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肉品管理的责任感。

    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是政府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用肉索证索票制度不规范、监管制度不落实、执法工作难以到位,为"私宰肉"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私宰肉"的主要销售渠道和生猪屠宰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餐饮业和机团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肉品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加强肉品管理工作。

    二、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供应商要依法取得有关证照,保证自身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的肉品供应商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主体资格,自觉接受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做好销售台帐登记,按要求报送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并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采购方签订《广州市分割肉配送服务协议书》,同时报采购方属地工商所备案。肉品供应过程中,要使用封闭、有低温保鲜设备的运载工具运输肉品,向采购方出具市工商局监制的《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保证所配送的肉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对分割和配送环节出现的问题负责。如供应商有不使用《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或配送"私宰肉"等违法行为的,按《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要切实履行肉品管理责任。

    餐饮业和机团单位食堂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购买肉品并按批次及时向供应者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销售凭据,如供应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明、凭据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拒绝收货。同时,应对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及销售凭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3个月以备查验;此外,要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分割肉采购使用单位台帐制度和使用指引的要求,如实登记所采购分割肉品的品种、数量和供应者名称等,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记;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放心肉"上市工作,及时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四、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业和机团单位食堂采购、使用肉品的管理。

    机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食堂用肉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应督促食堂所属单位及管理对象积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行动,不得阻挠、拒绝行政部门的执法工作。要制定本系统食堂所属单位使用"私宰肉"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采购、使用"私宰肉"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凡违法采购、使用不合格肉品被查处两次以上的,由经贸部门按照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关于《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扣标志牌和证书;降级直至取消其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并予以公告等处理。旅游部门要取消其星级宾馆的评比资格。负责学校管理的教育部门要取消其学校的评优评先资格。卫生部门要取消医院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加强监管,提高肉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的用肉监管。市屠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和解释全市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卫生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查处违法经营和采购、使用"私宰肉"的行为,按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分割肉供应商及销售凭据的监管,公布合法的分割肉供应商名单,配合卫生部门加强餐饮业的用肉监管;农业部门要抓好市场外肉品固定分割场所的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加工经营者采购分割肉品的监督管理。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监管部门,由市监察局督促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卫生部门要牵头会同工商、公安、质监、城管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查处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违法采购使用"私宰肉"的行为。市、区(县级市)卫生、工商部门应分别指定2名联合执法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餐饮业和机团单位涉嫌违法使用肉品,应及时告知卫生部门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组织至少2名以上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卫生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餐饮业和机团单位使用违法肉品的案件或举报线索,做好对违法肉品的监督销毁工作。工商部门应会同卫生、教育等部门建立餐饮业经营者及食堂采购、使用肉品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采购使用肉品信息。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追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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