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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天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鲜鸭心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8号)

   2018-08-3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07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四川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龙泉吉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成都天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鲜鸭心。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2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1800650212005;产品名称:鲜鸭心;生产日期:2018-02-27;规格型号:散装;被抽样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龙泉吉选超市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成都天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天府新区局)现场调查,成都天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袋,共计8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8袋,共计8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天府新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养殖环节问题所致。天府新区局要求成都天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内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把好进货关,杜绝采购检查不合格的商品,做到严格索证索票。
 
  天府新区局已于2018年4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天府新区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天府新区局于2018年5月14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元(大写:贰拾玖元柒角);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泉驿局)现场调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龙泉吉选超市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袋,共计2公斤,货值55.92元;已销售2袋,共计2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
 
  龙泉驿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龙泉吉选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产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龙泉驿局要求该企业在2018年3月29日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做好产品的进货查验工作。
 
  龙泉驿局已于2018年4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龙泉驿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龙泉驿局于2018年5月28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92元(大写:伍拾伍元玖角贰分);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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