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并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经过努力,我市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级卫生保健阶段性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和《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2—2010)》,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特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普及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民健康教育,使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卫生质量和整体健康水平。到2008年,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必须达到该《实施规划》的各项指标。到2010年,全市农村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成果。
二、实施步骤
2003年,各县(市、区)完成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规划、培训,并组织实施。到2005年,全市应有5个以上的县(市、区)实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低限目标。到2008年,所有县(市、区)均应全面实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第二个十年规划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方针。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这项工作,认真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积极推进村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
发展计划部门: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调整卫生支出结构,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促进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
农村工作部门: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列入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配合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和合作医疗的实施,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组织开展卫生扶贫。
卫生部门: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加强农村改水、改厕的规划和实施,组织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与监督指导。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污染源的监测、监督,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水利部门: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配合做好农村改水和血防灭螺工作。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督促乡、村企业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教育部门:结合成人扫盲进行卫生常识教育;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健康教育师资,并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健康教育每学期不少于10课时;搞好学校卫生,改善食堂卫生及其他卫生条件。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部门: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报道,传播卫生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宣传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药监、盐业、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三)深化卫生改革。深化卫生院内部改革,形成有生机有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完善区、县(市)、乡镇卫生机构的功能、布局,重点加强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提高技术队伍素质,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到2008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造任务,达到基本设施配置标准。
(四)加强公共卫生建设。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规划,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积极防治、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非典型肺炎等各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巩固、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继续搞好食盐加碘和血吸虫病疫区灭螺工作,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健全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促进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建设。结合农村沼气生态农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改水、改厕,提高农村自来水、卫生厕所和沼气的普及率。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大对农村医药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药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
(五)发展合作医疗。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和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在长沙县全面启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从2004年起,在全市农村有计划地逐步推开。到2008年,全市各县(市、区)全部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达到80%以上,使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六)增加卫生投入。从2003年起到2010年,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县级财政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公共卫生项目安排公共卫生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与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发展建设资金和卫生院院长、防保专干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扶贫计划,并在国家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投资、捐资支持农村卫生。
(七)加强评估督导。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实施规划》,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市建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监测、督导、评估制度,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实现规划目标的县(市、区),由市会同省组织考核评估;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实现规划目标的,要限期改进。
附件: 长沙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2002—2008年最低限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