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然而,仍有部分商家不按要求索证索票,未建立进货记录制度。昨天,记者从广陵、邗江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最近,扬州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经营者予以警告。
部分原料提供不出来源
日前,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望月路一家饮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保鲜柜内有5罐“柚子颗粒酱”。但店内人员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企业资质材料。
接受调查时,经营者也承认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随后补充提供了供货企业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饮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随后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而位于邗江中路的一家饮品店,虽按规定建立了进货记录制度,但是没有记录进货日期、供货商地址等相关信息。该饮品店也因进货记录不全,被处以警告。
违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进货凭证和记录非常重要,是一种有效的溯源手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快速有效地追踪到销售的源头。如果无凭证和记录,或者记录不全,往往就找不到供货方,或者供货方不承认供过货。”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有关人员表示。
此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是经营者一种很好的免责保护。守法经营了,就能免除责任。相反,未查验记录,造成无法追溯,责任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严重的话,还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对于初次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是责令改正并警告。如果拒不改正的,将予以处罚,幅度是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