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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3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18-09-06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010
核心提示: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饼干、速冻食品、薯类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13大类食品45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50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长葛市国才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长葛市豫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2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成吉思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大草原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33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河南中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豆沙粽,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4×104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4.汝阳县蔡店乡常渠村百酌亭酒坊销售的标称汝阳县杜康村御泉酒厂生产的1批次原酒一號,酒精度检出值为44.9%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兰考县新世纪量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兰考伊兰清真牛肉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伊迈酱鸡,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60000CFU/g、170000CFU/g、2300CFU/g、1700CFU/g、23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商丘市梁园区亿乐购副食店销售的标称郑州隆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湿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6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初检机构为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汝阳县蔡店乡常渠村百酌亭酒坊销售的标称汝阳县杜康村御泉酒厂生产的1批次九五至尊精醇黄瓷,酒精度检出值为45.2%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新乡、许昌、商丘、兰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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