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我省1批次京东蜀乡源特产专营店(经营者为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生产的甜面酱。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3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030246;产品名称:甜面酱;生产日期:2018-01-10;规格型号:350克/瓶;被抽样单位: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郫都局)现场调查,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200瓶,共计420公斤,货值2640元;已销售1200瓶,共计420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瓶,共计0公斤。
郫都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企业检验设备老化,导致过程控制不严,检验结果不准确所致。郫都局责令成都市郫都区仪隆调味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更换设备,培训检验人员,提升检验能力;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郫都局已于2018年4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郫都局于2018年3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郫都局于2018年4月28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大写:贰佰肆拾元整);
2. 罚款人民币4760元(大写:肆仟柒佰陆拾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局)现场调查,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6瓶,共计5.6公斤,货值78.4元;已销售16瓶,共计5.6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瓶,共计0公斤。
双流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所致。双流局责令成都蜀乡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双流局已于2018年4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流局于2018年6月12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2元(大写:贰拾柒元贰角);
2. 罚款人民币137.2元(大写:壹佰叁拾柒元贰角)。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