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在园幼儿食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委9月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切实保障幼儿园食品安全。
《通知》首先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第二是全面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要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晨检制度、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家长膳食委员会制度。
“每半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一次,熟练掌握相应食品加工岗位食品安全要求,确保采购、贮存、加工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市教委相关负责人称,对相关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幼儿园公示并严格执行“六不准”“九必须”要求、全面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定期组织家长膳食委员会监督沟通食堂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各项食品安全要求落实到位。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新增幼儿园情况。
“各区县要将幼儿园食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按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的频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该负责人称,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风险隐患,要限期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与综治、公安、市政、规划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幼儿园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发现和共同解决“办好学前教育”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幼儿园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