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明确全市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农产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源头监管的职责,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制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划、实施意见,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3、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国家禁用、限用和淘汰农业投入品相关知识,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结合科技入户工程,认真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引导农户(养殖户)按标操作、规范生产。
4、负责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项目,做好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落实“三品”企业年检制度和标志市场检查制度。
6、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兽药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7、负责全市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综合防治,畜禽水产养殖领域的疫病防控、疫病监测,及防疫、检疫督查监管与违法行为的查处。
8、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评价及其信用体系建设。
9、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加强监管技能的培训与指导,对监管工作实施效能监察,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10、制定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警预测工作,建立应急防预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农业系统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相关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效能监察,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管职能范围内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
2、负责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组织实施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指导、示范和推广,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按标操作、规范生产。
3、负责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在有害、有毒物质超标的区域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
4、建立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队伍,明确监管员的职责内容、监管范围、工作规划,并对监管员的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监管失职行为开展调查和责任追究。
5、组织实施本乡镇粮油、蔬菜、畜禽、水产、林果生产的投入品经营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投入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6、组织开展本乡镇粮油、蔬菜、畜禽、水产、林果规模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规模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各项台帐管理制度。
7、负责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的“三品”基地建设、产品认证、质量监管和标识标志管理等工作。
8、积极配合上级有关监管部门对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开展的抽检、监测、检查工作,在各项监督检查中,本乡镇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在95%以上,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各项台帐记录规范、齐全、清晰。
9、及时上报本乡镇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治理整顿、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10、及时上报粮油、蔬菜、水产、林果、畜禽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时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责任追究办法
1、市农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造成农产品中毒事故的发生,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泰兴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监管责任制不健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引发农产品中毒事故的;
(2)在农产品监测、抽检、日常检测、检验检疫工作中,对药物残留超标或不洁农产品未能及时发现、处理和上报,引发中毒事故的;
(3)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对违反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不严,存在农产品安全卫生隐患,引发中毒事故的;
(4)对生产单位用药指导失误,引发中毒事故或造成生产者较大损失的;
(5)出现中毒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推卸、转嫁责任,导致危害结果扩大的;
4、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引起中毒事故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