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9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二审稿)》。
《草案(二审稿)》主要就小型食品业的功能定位和生产经营原则、小型食品业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和生产经营规范、强化政府服务指导和社会监督、精准指引违法行为和实现过罚相当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其中,对当前备受关注的四种小型食品业态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根据《草案(二审稿)》第三条,规定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删除了一审稿中食品摊贩定义“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内”的表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据财经委员会介绍,《草案(二审稿)》对小型食品业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和生产经营规范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要求本市小型食品业实行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要求开办小作坊、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散装熟食、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特殊食品;且依然不得超出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