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0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是全国16个按独立模式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庭之一。一年来,法庭受理案件1787件,其中跨区域技术类案件294件。法庭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实施精品审判工程,努力将类型新颖、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成在全社会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
案件三 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海尔巴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且“海尔”为其企业字号。两被告企业名称为“海尔巴格”,被告青岛海尔巴格在其经营的位于青岛心海广场的餐厅门头上使用了“海尔巴格”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名称为“海尔巴格”攀附原告“海尔”知名度且被告青岛海尔巴格实际经营场所与原告关联企业“海尔洲际”酒店仅一路之隔,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海尔”商标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为原告的关联公司或下属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早在1999年被告就开始将
翻译成海尔巴格使用,被告经营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主要用语为维吾尔语,被告大部分经营场所是以维吾尔文作为品牌,不存在对海尔企业字号的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新疆海尔巴格网站图片以及宣传册图片中显示的其经营的多个餐厅门头上突出使用了“海尔巴格”字样,在“海尔巴格”四个字当中,“海尔”经原告的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巴格”系维语音译词,二词相比较,“海尔”具有更高的显著性,汉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其对各族人民都有着显而易见的显著性,即使与维语同时使用亦不影响“海尔巴格”四个字对相关公众注意力的吸引。被告新疆海尔巴格在其经营餐厅的门头上突出使用“海尔巴格”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原告海尔投资公司所开设或者与其有关联关系,造成混淆,构成对第4534758号“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青岛海尔巴格在其企业名称及经营的餐厅中突出使用“海尔巴格”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被告虽然将“海尔巴格”与维语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为“艾尔巴格”,且“海尔巴格”中的“海尔”更加具有显著性,被告的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造成混淆的可能,法院的判决及时的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