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处级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等七项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2.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3.市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7.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执法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员会议。
(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1.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各分局、县(市)局局长、主管局长和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局、县(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综合工商所和市场所所长、副所长及部分“一线”执法人员参加。特殊情况,每年增加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安排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听取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分局、县(市)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等。
(二)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1.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由市局主管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局领导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研究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通报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员会议
1.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员参加。
2.会议内容:了解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及时传达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协调解决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
(一)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按照分管辖区和职责范围,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报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市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局局长和主管局长。
(二)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各单位或各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送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情况,食品经营主体年检、验照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情况,食品商标、广告违法和食品经营主体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情况,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情况,12315申诉、举报和消费者投诉办结情况、执法监察情况、食品质量抽验情况等。对于上述内容,要求信息员每半年报送一次。食品安全监管动态信息和重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随时上报,报送的形式可以采取网上、传真或以书面形式报送。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查与督办制度
(一)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市局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通过交办、督察、督办、考核等手段,建立健全“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制度。
(二)督察、督办内容:国家工商总局、省(市)政府、省工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局部署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市局局长、主管局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较大的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极其相关制度和其他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督查事项。
(三)督察、督办程序:按照具体事项、督察督办要求、办结情况、上报时限等程序进行。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督察、督办意见,经市局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后,发出《督察督办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时承办,并及时报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着督察督查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的原则,每一项督察督办事项办结后,各单位或各部门要按时上报办结结果,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登记,并对办结结果进行明查暗访和通报。对督察督办事项办结认真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处室和基层工商所给予表扬;对领导不重视、督察督办事项办结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能作用,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综合工商所。考核工作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和各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一个年度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商所评先资格。
(一)对消费者实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食品违法案件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食品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出现场调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失误、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对辖区内质量不合格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对应当立案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他食品安全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涉嫌犯罪的食品违法案件当事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及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食品违法案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因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对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进行规范登记核发执照的得8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现一次扣0.5分:
(一)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关核发执照的;
(二)对所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的食品经营者,没有责令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
(三)对违法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经营者,没有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
(四)对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和取缔的。
第四条 对食品经营者信用监管规范的得6分。没有实行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的扣6分。实行了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但没有记录食品经营者动态监管信息的,考核发现一户扣0.2分。
第五条 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规范管理的得6分。没有按照《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规范管理,考核发现一户食品经营者存在《工作规范》第七条所列的一种以上情形的,扣0.5分。
第六条 按照《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对未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自律制度或自律制度不健全且没有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考核发现一户扣0.2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巡查记录制度并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管理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得6分。对没有落实巡查记录制度和监管责任的,扣2分;没有如实填写巡查记录的,考核随机抽查发现一户扣0.2分。
第八条 按照《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六查六看”的得9分。按“六查六看”考核,发现问题的一次扣1分。
第九条 对《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禁止入市食品处理得当的得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现一次扣0.5分。
(一)没有及时追查其食品货源和流向,并通过告示等方式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的;
(二)对未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没有登记造册,如实层级报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退市措施的;
(三)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没有责令食品经营者及时退货供应商纠正的;
(四)对质量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没有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销毁的;
(五)对已售出的质量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没有责令食品经营者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销毁的;
(六)对虽然责令退市、但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上改头换面继续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没有跟踪监管依法进行处罚的;
(七)对退市后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没有要求食品经营者进行备案,没有认真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重新入市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的得6分。对明知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等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查处的,考核中查实一件扣0.5分;对上级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的食品违法案件,没有按时限调查处理的,考核发现一件扣0.5分。
第十一条 工商所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站,能及时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二条 在较大商场、超市,大中型企业和社区设立12315消费者权益维权站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三条 建立所级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四条 辖区内发生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区域性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群发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及时发现、立即报告主管局长,迅速进入发案现场调查,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置的得6分,否则扣6分。
第十五条 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重点食品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公示信息记录簿》,并保存好已公示的食品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的得6分。其中,没有及时将上级机关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进行及时公示的,考核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六条 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所管辖范围内或者本所难以处置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时报告主管局长的得6分。否则,考核发现一件扣2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主管局长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考核发现一件扣1分。
第十七条 管理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食品安全监管行为规范的得6分。对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的,考核中发现一件次扣1分。
第十八条 发挥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社区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对辖区食品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得6分。
第十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学习制度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75分至89分的为合格,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每年11月30日为考核截止日期,市局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工商所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市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所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切实发挥基层市场所的监管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所和工商所管辖的集贸市场。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评工作由市局市场分局和各分局、县(市)局市场科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评工作采取“四个结合、四个为主、综合评价”的方法。
(一)市局考评与区(县、市)分局考评相结合,以市局考评为主。
(二)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以平时考评为主。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性考评为主。
(四)明察与暗检考评相结合,以暗检考评为主。
第四条 市场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场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在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的记2分。否则,扣分。
市场所应当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或者建议派出机关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者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所应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市场所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的记1分。其中有一项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过1分。
第六条 市场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应当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和诚信守法情况。市场所应当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加强重点监管的记1.5分。否则,每缺一项内容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过1.5分。
市场所应当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将食品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经营行为守法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的记1.5分。否则,每缺一项内容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过1.5分。
第七条 市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做到的记8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做到禁止的记0.5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做到禁止的记0.5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做到禁止的记0.5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做到禁止的记0.5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做到禁止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做到禁止的记0.5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做到禁止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八)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做到禁止的记0.5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做到禁止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做到禁止的记0.5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十一)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没有QS认证的。做到禁止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做到禁止的记分。没有做到的扣0.5分。
第八条 市场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的记7分。没有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的扣分。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二)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做到的记 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三)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四)协议准入制度。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第九条 市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的记1分。否则,扣分。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每日“六查六看”检查情况报告表》),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的记3分。否则,扣分。
第十条 市场所按下列内容要求,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记 6分。没有按下列内容要求巡查的扣分。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三)查经销的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做到的记 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做到的记1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第十一条 市场内全部亮照经营的记3分。否则,每发现一户不亮照经营的扣0.1分。
第十二条 市场内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服从管理现象的记1分。否则,每发现一起扣0.1分。
第十三条 市场内设立绿色蔬菜摊区、消费者投诉指示牌、公平秤、监督岗、黄牌警告、信誉卡使用警示牌的记3分。否则,每缺少一项的扣0.1分。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使用法定计量器具、且准确的,没有缺斤少量行为的记 1分。否则,每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第十五条 利用市场载体发布的任何广告,市场管理所对其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记1分。否则,没有实行规范管理不得分。
第十六条 市场所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结合辖区食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食品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记2 分。否则,扣分。
第十七条 市场所对监督检查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公布的属于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禁止入市的食品,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查处,及时追查其食品来源和流向,并通过告示等方式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未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经营;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责令经营者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不能食用的,责令其销毁;已售出的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责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销毁的记2分。其中有一项未做到的,扣分,但最高不能超过2分。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上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市场所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的记2分。否则,扣分。
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市场所应当进行回访和跟踪监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市场所应当查验其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记2分。否则,扣分。
第十八条 市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予以查处的记2分。否则,不得分。
对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市场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派出机关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记1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九条 市场所应当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并在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及时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的咨询和投诉。按照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食品消费纠纷;对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群访群诉的,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依法查处的记 1.5分。其中有一项未做到的,扣 0.1分,但最高不能超过1.5分。
市场所接到关于食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及时按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记1.5分。其中有一项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过1.5分。
第二十条 市场内应当实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名称等相关消息。做到的记 3分。其中每发现一起不出具信誉卡的扣 0.1分,但最高不能超过3分。
第二十一条 市场所处理消费投诉的期限按下列情况处理的记4分,没有按下列情况处理的扣分:
(一)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在当日做出答复的记1分。否则,不得分。
(二)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投诉,应在2日内处理完毕的记1.5分。否则,不得分。
(三)处理责任明确的一般投诉,应在3日内处理完毕;无需鉴定的其他投诉,应7日内处理完毕的记1.5分。否则,不得分。
第二十二条 市场所开展行政指导制和预警制工作的记2分。其中每缺少一项的扣0.1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并报派出机关备案的记3分。否则,不得分。
第二十四条 辖区内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者死亡、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市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处置的记2分。否则,不得分。
市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档案,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的记1分。否则,扣分。
第二十五条 市场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的记 1.5分。其中有一项未做到的扣分,但最高不能超过1.5分。
市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方便有关单位和消费者查询的记1.5分。否则,扣分。
第二十六条 市场所应当将监管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本所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记3分。其中有一项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过3分。
第二十七条 市场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查处违章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记 3分。其中有一项未做到的扣 0.1 分,但最高不能超过3分。
第二十八条 市场所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与其他同级行政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对辖区食品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做到的记1分。否则,不得分。
市场所应当指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食品质量联络员,建立市场所与食品经营者的紧密沟通与联系的记1分。否则,不得分。
市场所可以通过在社区、村镇、市场、学校等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对食品市场的监督的记1分。否则,不得分。
市场所应当及时解答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询,认真听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积极接受群众监督的记1分。否则,不得分。
第二十九条 市场所应当建立日常学习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和技术知识的记1分。否则,扣分。
第三十条 市场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市场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做到的记2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第三十一条 市场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做到的记8分。没有做到的扣分。
(一)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记0.8分。否则,扣分。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没有未及时予以取缔的记0.8分。否则,扣分。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没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的记0.8分。否则,扣分。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没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记0.8分。否则,扣分。
(五)没有因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记0.8分。否则,扣分。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没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记0.8分。否则,扣分。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没有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记0.8分。否则,扣分。
(八)没有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记0.8分。否则,扣分。
(九)没有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记0.8分。否则,扣分。
(十)没有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的记0.8分。否则,扣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员在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文明管理、规范服务、佩戴统一标志的记2分。否则,每发现一人次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过1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记事簿(即所长日记)并记录完整的记2分。否则,不得分。
第三十四条 市场所协调市场开办者管理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加3分,但最多不得超过3分。
第三十五条 市场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市场所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告诫”、“不合格”五个等次。考评结果以百分制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70分至79分的为合格,60分至69分为的为告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每年11月30日为考评截止日期,市局人事部门将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市场所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执法督察,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5]3号)和《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本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原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2.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3.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4.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虚假食品广告、查处食品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查处制售假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查处其他食品违法行为;
5.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6.承担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引导食品经营者自律,逐步建立健全“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努力营造流通环节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人及成员单位
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部署全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部署;启动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察各分局、县(市)局、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部署全系统年度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组 长:程云伟局长
副组长:韩晓言副局长
成 员:李顺达(办公室)、康诗群(研究室)、王铭晶(监察处)、苗世元(法制处)、韩玉芹(宣教处)、丁浩哲(消保处)、安景学(市场分局)、石涛(注册分局)、马传林(个私处)、刘德民(企管处)、王志伟(商标处)、屈海清(广告处)、成岩(公平交易处)、蔡占军(经检分局)、王广海(外资处)、李猛(合同处)、谷有常(消协)、白振杰(私协)、陈保东(个协)、汪伟(干校)。
三、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文件精神,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指导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统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信息,定期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指导基层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察和考核基层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二)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职责:
市局下列职能处室为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是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重要文字综合材料的审核和发文工作,负责各级领导检查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接待工作。
2、研究室负责市局领导向各级领导汇报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综合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等重要文字材料。
3、监察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违法违纪干部的监察和责任追究。
4、法制处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较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以及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
5、宣教处负责收集和整理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视察、检查、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资料。组织各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归档。
6、消保处是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系统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除此之外,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考核基层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市场分局负责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大集和全市经营食品市场的监管。
8、注册分局负责内资企业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
9、个私处负责对个体私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负责组织开展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工作,指导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
10、企管处负责对各类内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11、商标处负责查处食品注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大型商场、超市经营管理者建立食品商标档案。
12、广告处负责查处虚假及其它违法食品广告。
13、公平交易处负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14、经检分局负责对食品违法大要案件的查办。
15、外资处负责对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强化年度检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16、合同处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个体食品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7、消协负责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相关的投诉,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网络建设。
18、私协负责对私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私营食品经营者提高自律能力。
19、个协负责对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个体食品经营者提高自律能力。
20、工商干校负责聘请食品安全专家、学者和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分局、县(市)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分局、县(市)局局长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是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食品安全监管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并认真组织考核,组织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工商所(包括市场所)所长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是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工作规范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利用计算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软件系统》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
(三)指导和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按照商场、超市、食品店食品经营者和市场食品经营者行政告知书的内容,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假冒知名食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和食品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做好辖区内不合格食品退市下架工作;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投)诉和举报;
(六)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六、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本辖区流通环节发生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2、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相关业务部门工作指导不力,存在问题较多且造成一定范围不良后果的。
3、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中,对市场主体准入资格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4、辖区内存在无照经营,非法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未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使其食品流入市场的。
5、发现食品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或者擅自减轻处罚的,或者纵容违法行为的。
6、对消费者实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受理或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7、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不当、措施不力;未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8、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案件,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以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或者移交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9、监督指导不力,业务职责范围之内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下列形式的责任追究: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构成违法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的过错追究,分别由市局、分局、县(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纪检监察的局长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做出党纪政纪处理。
(四)加强督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察,强化责任追究,努力提高全系统工商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根据《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管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污染、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等相关信息,以及食品安全评估结果;
(三)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重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
(五)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六)其他应予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市局、分局、县(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全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各分局、县(市)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向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市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市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宣教处负责组织媒体向社会发布。
各分局、县(市)局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本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经本单位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后向社会发布,并报同级政府。
第四条 各分局、县(市)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充分利用12315申诉举报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上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第五条 上报、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上报、发布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一)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未上报或未及时上报;
(二)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未予发布或未予及时发布;
(三)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严重失实;
(四)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未按批复、决议认真执行或处理的。
第七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食品安全监管重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消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根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消费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理办法(试行)》和《沈阳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是指由流通环节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区级行政区域,危害涉及人数较多,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市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事故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市局转交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局、县(市)局应当同时向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直接经济损失的估算,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个小时之内报告。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当根据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五条 报告应采用网络、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六条 市局直接受理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市局局长、主管局长批示,相关处室按市局领导批示做好处理、协调和督办及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在3日内反馈结果,并要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要实行日报。做到件件有结果。
第七条 各分局、县(市)局负责汇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瞒报、漏报、迟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报告、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全力遏制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消费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理办法(试行)》和《沈阳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界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某种存在食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我市流通环节(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店、农村大集等销售)中突然发生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下列事件:
(一)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二)由预包装食品,市场、商场、超市现场加工食品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重大食源性疾患;
(三)质量不合格食品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严重身体疾患;
(四)预包装食品在销售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严重食源性疾患。
(五)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店销售的其他食品存在质量缺陷,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身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一)各分局、县(市)局和各工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分局、县(市)局“一把手”为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及组织指挥责任。
(二)各分局、县(市)局要建立健全预防控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三)各工商所要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安全预防控制“突发事件”责任制。要划片、分段、包户,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各岗位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动态情况要清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准确提供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情况,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在“突发事件”预警期间,相关执法人员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工商所相关电子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与现场保持联系。
(四)市局各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按照“一岗三责”责任制的要求,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给予指导。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一)各工商所对发生在本辖区流通环节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二)各分局、县(市)局对发生在本辖区流通环节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局局长、主管局长、市局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政府报告,同时负责通知区、县(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发生在全市流通环节的“突发事件”,市工商局要及时向市政府主管市长、省工商局和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负责通知市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四、紧急处理措施
(一)各分局、县(市)局对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事件”,要按照责任分工采取应急措施。要组织足够的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相关工作:依法查封、扣押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依法查封有食品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监督食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召回有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执法力量开展必要的市场清查,消除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发布消费安全警示,告知社会各界及消费者及时防范,避免伤害等。
(二)各分局、县(市)局对仅凭自己的力量难以控制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对发现的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移送或者告知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并积极做好配合。
(三) 各分局、县(市)局对于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事件”,需要其他省、市工商部门配合行动的,可以直接发出协查函(电)。
五、相关责任的追究和处理
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中,由于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误、失职和渎职,导致“突发事件”发生、蔓延的,按照《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应急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应急预案(沈工商发〔2004〕17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