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名称与食品真实属性不相符
案例一:
2018年1月,我局发现东莞冠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壹格牌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玛”,在标签上标注“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玛”食品名称和在配料表中标示“金桔汁”,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加金桔汁或含有金桔汁的原料,仅添加金桔香精;生产的“壹格牌柠檬汁葡萄干沙琪玛”,在标签上标注“柠檬汁+葡萄干沙琪玛”食品名称和在配料表中标示“柠檬汁”,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加柠檬汁或含有柠檬汁的原料,仅添加柠檬香精。上述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二:
2017年10月,东莞市徐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沙琪玛(黑糖+燕麦),在包装标签面版上标注“黑糖+燕麦沙琪玛”食品名称,“黑糖+燕麦”与“沙琪玛”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黑糖,而是使用黑糖香精。因此,该产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案例三:
2018年6月,我局发现东莞市添天米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排骨面”、“玉米面”、“鸡汤面”等产品的标签上配料表未标注有香葱排骨、鸡汤、玉米或其制品,经查,该公司在生产上述产品过程中未添加香葱排骨、鸡汤、玉米或其制品。因此,上述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二、强调营养成分而未标识含量
案例四:
2018年1月,我局发现东莞市福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芋面包”,标签面版上标注“富含膳食纤维”,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膳食纤维”含量。因此,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即膳食纤维≥6 g/ 100 g(固体)时,可以用富含声称)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三、应标明新的食品原料的食用量和适宜人群(或不适宜人群)而未标明
案例五:
2017年5月,东莞市仰南食品厂生产的“蜂蜜芦荟茶”,实际投料为库拉索芦荟凝胶,但在其标签配料中标示为“芦荟”,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的规定。该标签也没有按照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量。该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厂进行处罚。
四、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
案例六:
2017年2月,深圳市问候自然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生产的“黑苦荞麦条酥沙琪玛”,标签上标示“不添加蔗糖”,但没有标注蔗糖含量。经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未添加蔗糖,且经执法抽样送检结果未检出蔗糖。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考虑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未添加且产品抽检未检出蔗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我局认定该标签属于瑕疵,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但2017年10月,我局发现该公司在被责令改正后,仍继续使用上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规定的标签,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拒绝改正,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五、一年内多次被发现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
2017年8月,东莞市名屋有限公司被发现生产的“名屋核桃酥”过程中仅添加“核桃香精”而没有添加核桃或核桃产品,食品名称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相符,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9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处罚。2018年1月,东莞市名屋有限公司又被发现生产“香蕉牛奶金桔味沙琪玛”过程中仅添加“香蕉牛奶香精”而未添加香蕉、牛奶或其制品,且在包装标签上标示“香蕉”图片,食品名称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相符,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3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处罚。2018年6月,东莞市名屋有限公司再次被发现生产“香蕉牛奶沙琪玛”过程中仅添加“香蕉牛奶香精”而未添加香蕉、牛奶或其制品,食品名称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相符,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的规定,2018年9月4日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