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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5号)

   2018-09-3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07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8号),涉及我2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8号),涉及我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充市英伦城邦分公司销售的鲜乌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8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C1800650211130;产品名称:鲜乌鸡;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8-03-20;被抽样单位: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充市英伦城邦分公司;不合格项目:磺胺类。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南充市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鲜乌鸡共8公斤, 货值334.09元;已销售5.26公斤,剩余的2.74公斤因鲜度达不到该企业要求,于3月21日当天由该企业统一销毁处理;库存(未销售) 0 公斤;下架封存 0 公斤;顺庆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导致磺胺类项目超标。顺庆区局已对该企业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2.完善货物入库流程,严格检查入库食品;3.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顺庆区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顺庆区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企业经营的鲜乌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该案情中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顺庆区局于2018年5月9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食药监南顺罚字〔2018〕0115号),顺庆区局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71元(大写:贰佰壹拾肆元柒角壹分);
 
  (2)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二、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销售的鲜鸭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8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C1800650211112;产品名称:鲜鸭;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8-03-15;被抽样单位: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不合格项目:氯霉素。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鲜鸭,货值228元;已销售19袋,共计19公斤;库存(未销售) 0 公斤;下架封存 0 公斤;眉山市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核查,当事人在重庆市潼南区丰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鲜鸭,且索证索票齐全。经追溯发现该公司从成都昊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我局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和2018年4月20日函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区分局及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行政处罚情况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局于2018年5月31日给予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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