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保证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重要环节。昨天,记者从扬州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江都一家商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处以警告后仍拒不改正,领到了万元罚单。
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浦头镇这家日副商店进行检查时,要求其出示所经营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出示,称在采购时,没有查验供货商这些材料。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0日内改正。
两周后,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商店,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心存侥幸,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等材料。
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已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于是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