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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真“三食”管理工作的通知(晃政办函〔2007〕32号)

   2011-03-15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83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县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清真“三食”管理体制

  1、县内的清真食品企业、副食品超市内的清真食品经营点,清真宾馆、食堂、餐厅,清真肉食品屠宰、储藏企业,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市民委审批发放,其年检、年审工作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办理。清真食品的鉴定和监制工作按上级民委规定办理。

  2、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对所管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包括外地屠宰生产的清真肉食品进入我县销售相关“清真”证明的查验工作。

  3、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县清真食品法规的执法监督,对清真“三食”企业执行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开展清真“三食”专项治理和集中检查活动。

  4、根据《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规定,清真标志牌由省民委统一制作,《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民委制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发放清真标志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向申领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

  5、成立清真食品行业自律组织,以增强清真“三食”生产经营者遵守法规的自觉性,促进清真“三食”行业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清真“三食”管理工作

  1、要高度重视清真“三食”管理工作。清真“三食”管理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里成立清真“三食”管理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各乡镇、各部门也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2、要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把准入关。民族宗教部门在办理清真“三食”许可手续时,要进行严格审批。对不具备清真“三食”管理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许可手续。对于各类清真“三食”生产、经营单位的连锁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坚持一点一证。对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要严格年检、年审工作。对清真“三食”经营许可证必须做到一年一审,及时换发合格、有效的许可证件。通过年检,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杜绝持无效证件、假冒证牌进行生产、经营的现象。

  4、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集贸市场、个体经营户、流动摊点和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问题。重视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5、要切实加强执法力量,严格执法。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清真“三食”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亮证执法、程序合法。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许可证,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要及时采取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许可证的措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6、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工作,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对群众和有关方面举报、投诉的问题,务必做到思想重视、行动迅速,予以及时妥善的处置。对投诉问题漠然置之,或延误时间、措施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及时掌握清真“三食”市场相关信息,各乡镇可聘请穆斯林群众担任清真“三食”义务监督员,健全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加大监督力度。

  7、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联动机制。民族宗教、工商、卫生、公安、畜牧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合力,形成齐抓共管清真“三食”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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