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近日,万宁市东兴农场的两家粉条加工点因未按上述规定对食品进行标识,被分别获罚1000元。
据介绍,今年9月26日,万宁市食药监局根据原海南省食药监局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万宁东兴亚九粉条加工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点生产经营的食品米粉条使用无标签标识的塑料包装袋。当天,在对万宁东兴业勇粉条加工点检查时,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
因两家米粉条加工点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万宁食药监局对两家米粉条加工点责令限期整改,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近日,万宁市食药监分别对万宁东兴亚九粉条加工点、万宁东兴业勇粉条加工点分别给予警告处理,并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