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基本情况:宁波市奉化巨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翅(生产日期2018年1月19日、规格200克)检出山梨酸(实测值:0.219g/kg,标准指标:≤0.0759g/kg),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实测值:3.0,标准指标: ≤1)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
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鸡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情形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调查,食品未销售,且尚未有社会危害后果发生,综合考虑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三快嫂鸭翅”323盒;罚款50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自查,宁波市奉化巨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翅是受三快嫂食品公司委托生产,防腐剂超标的原因是委托方提供的配料中防腐剂过高,案发后,三快嫂食品公司已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召回,目前当事人已停止生产该品牌鸭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