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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22期)

   2018-11-13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610
核心提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4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西襄记山药薄片(番茄味)、西襄记山药薄片(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4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规格型号为180g/袋的,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530327;西襄记山药薄片(番茄味)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3月1日、规格型号为180g/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530329和西襄记山药薄片(麻辣味)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年4月18日、规格型号为180g/袋,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3530328的三批样品进行抽样。经检验,三批样品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18年6月20日,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将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3个批次不合格西襄记山药薄片成品。
 
  1.经查,该企业2018年3月1日共生产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80袋,货值240元,已销售数量80袋;2018年3月1日共生产西襄记山药薄片(番茄味)80袋,货值240元,已销售数量80袋;2018年4月18日共生产西襄记山药薄片(麻辣味)78袋,货值234元,已销售数量78袋。上述3个批次不合格西襄记山药薄片共生产了238袋,货值714元,销售了238袋。
 
  经排查是人为添加甜味剂导致产品不合格。
 
  2.行政处罚情况。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月20日对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27日对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襄州)食药监食罚[2018]0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7月25日结案。
 
  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糖精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自由裁量权规则”第十一条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的规定。依据“自由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自由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适用减轻处罚给予罚款的规定。综合裁量,给予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4元;2、罚款9500元。合计罚没款9571.4元。
 
  3.整改复查情况。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2018年6月24日,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麻辣味、番茄味等三种口味)
 
  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4日向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
 
  经查,上述3批不合格食品均为湖北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系网络销售公司,在天猫平台接收定单后由生产厂家代发,没有购进现货储存,故无产品库存。另外,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并提供了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中未检测糖精钠)。
 
  现查明,涉及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经营情况为: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16袋、麻辣味16袋、番茄味16袋,共计48袋。这48袋食品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购用于监督抽样。在此之后,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未重新购进新的同批次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故该公司经营的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未流入市场销售环节。
 
  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针对上述情况对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且经营的问题产品未实际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免于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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