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餐饮场所不得使用过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近日,海宁市场监管部门到当地一家餐厅检查时,发现了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尽管该餐厅表示并未使用这些添加剂,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对其罚款5万元。
事后,该餐厅不服行政处罚,把海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庭,海宁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再次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是为什么?昨天,记者从法院得到了答案。
吴老板在海宁经营了一家餐厅,前段时间,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吴老板的餐厅里检查,发现了已开封的过期卡夫芝士粉和七彩代可可脂粉。由此,市场监管人员认定吴老板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除当即没收了吴老板已开封的1瓶卡夫芝士粉和1瓶七彩代可可脂粉外,还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的餐厅里虽然放着已过期的卡夫芝士粉和七彩代可可脂粉,但我没有使用。”吴老板认为,其行为最多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吴老板还认为,在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时,应区分餐饮服务行业和销售行业,“针对餐饮服务行业发现过期食品的适用该条第(三)项;针对销售行业的过期食品适用该条第(十)项,我属于餐饮服务行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查明‘使用’才能处罚,但他们却不查明。”
对于吴老板的起诉,海宁法院在认真查明案件原委后,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吴老板的诉讼请求,吴老板不服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吴老板的诉求为何得不到法律支持?法官说,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是否实际使用过期食品并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超过保质期盒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该复函已明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餐饮服务即为食品经营,故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法律适用正确,吴老板认为餐饮行业应当适用第(三)项,需查明当事人是否‘使用’,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官表示,第(三)项系针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餐饮领域使用调料等添加剂烹饪并不属于此处的“生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海宁法院法官表示,吴老板的经营行为已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直接或者潜在的损害,“作为经营者需时刻明确法律红线,既保证消费者利益,又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被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