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潍坊高新区培真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案,遭到通报罚款。通报如下:
当事人:潍坊高新区培真幼儿园食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河北社区金马路4768号;负责人:张小仪;成立日期:2017-05-11;类型: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接上级通报,2018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园食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园食堂加工间内设立水池不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的问题,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园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经查食堂加工间内设立水池不规范的问题已经整改,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的问题仍然存在,10月8日的进货记录与采购原材料不一致,逾期未改正。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试行)》编码8从轻裁量基准,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本案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发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