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初,昆明五华区护国市场监管所对辖区某公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单位内部食堂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活动的行为实施8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该公司为解决内部职工就餐问题,自2016年6月25日起,在没有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加工,服务单位员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此案提醒设置内部食堂的单位:即使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完全服务内部职工的食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就餐人员,应该改变“单位食堂,能吃就行”的传统观念。知晓并理解国家为了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设立食堂的单位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把关下,购置和完善必需的设备设施,在符合要求的情况,取得由行政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供餐活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