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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中学食堂使用过期原料,罚款1万元

   2018-11-16 齐鲁晚报8760
核心提示:  近日,泰安市食药监局发布处罚公示,山东省泰山中学食堂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食品原料,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
  近日,泰安市食药监局发布处罚公示,山东省泰山中学食堂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食品原料,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据悉,2018年9月21日,泰安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泰山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山东省泰山中学初中部食堂烹调间操作台有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原料1桶,生产日期为20170102,该红油豆瓣保质期为12个月,货值金额为21.5元。
 
  处罚依据和种类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泰安市食药监局决定对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到泰安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所属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泰安市食药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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