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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北市康苑禽业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11-29 安徽省食药监局1321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2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2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销售环节风险控制等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徐州明尚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淮北市康苑禽业”的土鸡蛋(生产日期:2018-08-22,保质期:一、四季度60天,二、三季度45天)、柴鸡蛋(生产日期:2018-08-22,保质期:一、四季度60天,二、三季度45天)开展抽样,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均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9月25日,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转来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GC18000000003133019、GC18000000003133020),2018年9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系统领取任务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经网上查询,抽样单上标注生产者为“淮北市康苑禽业”,实际为“淮北市杜集区皖北康苑禽蛋商贸”,网上显示注册地址为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康园小区一期25号。执法人员赶赴上述地址后发现该注册地点为居民小区,楼栋编号并无25号。经向附近的居民打听得知该小区内确实有一户从事鸡蛋销售,但常年在徐州,家里无人。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拨打抽样单上留存的生产企业电话,经营者叫王东,其自称常年在徐州市铜山区经营鸡蛋批发,其电话中承认被抽样单位徐州明尚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土鸡蛋和柴鸡蛋确实是他供货。2018年9月30日,王东自徐州返回淮北后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8年8月17日从萧县马井镇凯军畜禽养殖场购进鸡蛋50箱,30斤/箱,175元/箱,使用标示“怀宁县小市镇毛安岭土特产贸易中心 土鸡蛋”的包装盒包装5盒(45只、6斤/盒,共30斤)销售至徐州明尚祺商贸公司;2018年8月20日从灵璧县刘建养鸡场购进鸡蛋130箱,30斤/箱,180元/箱。使用标示“怀宁县小市镇毛安岭土特产贸易中心 柴鸡蛋”的包装盒包装5盒(45只、6斤/盒,共30斤)销售至徐州明尚祺商贸公司。上述涉案鸡蛋成本价35元/盒,销售价40元/盒,其余每箱加价6元的价格销售完毕。涉案鸡蛋货值金额共计33263元,当事人销售涉案鸡蛋获违法所得1118元。
 
  因同批次被抽检的农家土鸡蛋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四、处罚情况
 
  本案经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已调查终结。经合议,认定涉案“土鸡蛋、柴鸡蛋”属于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涉案“土鸡蛋、柴鸡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标示“怀宁县小市镇毛安岭土特产贸易中心 土鸡蛋 柴鸡蛋”的包装盒包装后销售涉案土鸡蛋、柴鸡蛋,虽标注了实际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但在其包装盒上用显著的字体标示“怀宁特产”及“怀宁县小市镇毛安岭土特产贸易中心”字样,易使消费者对其真实产地造成误解,应属虚假标注食用农产品产地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该案已通过法制审核。因此案符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规定,初定将于本周提请淮北市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下达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食品流通监管处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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