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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期)

   2018-11-2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18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4号)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4号)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亚麻籽油
 
  (一)京东古树谷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古树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山东古树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生产日期:2018-02-05),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山东古树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澄海酸菜、潮汕咸菜
 
  (一)京东青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无锡四季青诚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汕头市德生食品厂生产的澄海酸菜(生产日期:2018-04-03)和潮汕咸菜(生产日期:2018-04-03),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无锡四季青诚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陈醋蒜(酱腌菜)
 
  (一)京东米由你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米由你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醋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04-13),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北京米由你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北京米由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陈醋蒜(酱腌菜)
 
  (一)北京米由你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醋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04-13),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米由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8〕010080号】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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