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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12-05 安徽省食药监局2181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2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2号〕,涉及安徽省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销售环节风险控制等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1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大吃兄绿豆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9月4日,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由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18-GCB-0498),于2018年9月6日向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库存。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大吃兄绿豆糕,于2018年7月27日从安徽威尔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60盒,涉案货值594元,违法所得594元。但因据抽检时间较久,至结案前产品召回数量为零。目前包河区局已将该不合格线索通报安徽威尔丽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及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大吃兄绿豆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但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产品的合格证明,并进行了进货验收记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应当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于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大吃兄绿豆糕已销售完且无库存,包河区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吃兄绿豆糕的行为免予处罚。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营者分析,国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厂家产品质量问题。整改措施如下:将选择更优质的食品生产厂家,同时严把索证索票关,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食品流通监管处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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