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解读
2016年9月,赵某因举办婚礼,在当地一家连锁超市购入了3箱火腿。后来在婚礼过程中,亲戚均向赵某反映火腿上有霉点,吃的时候有酸味。婚礼结束后,赵某发现火腿的确已经腐败变质,于是气愤地找到该超市,要求超市按照规定给予十倍赔偿,但是超市坚决不同意赵某的请求。赵某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后来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超市的库房仍存有大量过期火腿,经查证,该超市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专家说法
食品腐败变质是食品安全案例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变质食品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微生物,一旦人们食用了此种食品,可能会引起肠道不适,甚至是中毒反应。因此,生产经营商绝对不能生产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例中,超市在明知火腿已经变质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同时,赵某购买的火腿由于变质没能食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商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赵某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该超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一句话点评
生产商及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霉变,避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