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解读
赵某承包经营了一家私立学校的食堂。2016年11月某日,有学生去学校食堂吃饭,吃了一口后发现饭内有一只苍蝇。学生下午把这件事情告诉了校长,校长赶紧召集有关人员开会,会上大家一致决定把赵某辞退。
专家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若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罚。
一句话点评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