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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未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8-12-14 中国医药报6540
核心提示: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案例解读
 
  小明在大学选择了计算机专业,还未毕业时,就与他的一名同学建立了一个网站,专门在网上帮助各个商家出售各种食品。2016年9月,樊某准备在他们建立的网站上出售某品牌的香肠。在小明帮樊某入网不久后,因为樊某出售的香肠存在质量问题,遭到很多消费者的举报。当工商部门找到小明查阅相关资料时,小明并不知道樊某的真实姓名,也从来没有审查过他的许可证。小明认为自己只是帮助樊某在网上卖食品,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没有责任对樊某的食品安全负责。他的这种想法正确吗?
 
  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专家说法
 
  随着网络食品交易越来越流行,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所以,本案例中,小明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消费者赔偿。
 
  一句话点评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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