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公布2018年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86件,立案1290件,履行诉前程序111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前程序1052件,民事公益诉前程序67件;提起公益诉讼10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46件,民事公益诉讼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2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基本覆盖了所有法定领域,涵盖了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全部案件类型,为公益诉讼实践发展积极贡献了“甘肃样本”。
自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全省14个市、州检察机关和省检察院3个分院办理公益诉讼的立案数、诉前检察建议数稳步增长,97个基层院全部消灭诉前空白,17个市州分院,除兰铁分院外,都办理了提起诉讼案件。全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数位居全国前列。
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林地、耕地、草原、湿地等各类土地15100余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饮用水水源地面积2100余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460.6公里;督促清除各类生活垃圾、固体废物28360吨;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88千克,价值54.18万元;挽回和追缴国有财产3.05亿元。
案例一: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甘肃兰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16567万元的成交价取得585.90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缴土地出让金11513万元,欠缴土地出让金5054万元。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股份有限公司以17558万元的成交价取得544.55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额欠缴。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催缴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诉前程序】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新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甘肃兰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股份有限公司催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措施,督促2家企业补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经过努力,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就将2家用地企业拖欠的2.2亿余元土地出让金收缴到位,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二: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生态环境部在今日头条报道了甘肃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云坪水电站未执行生态流量保障措施,致使部分河道干涸断流,阻断了生物洄流通道,破坏了生态环境的新闻。该新闻播出后,小陇山林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2016年12月18日,中央环境保护第七督察组对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云坪水电站进行督查,要求拆除临建设施,清理污染物,进行周边环境整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安装生态基流检测设备。后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云坪水电站发出了整改通知。但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水电站对上述问题并未整改,仍在运行发电,造成取水口与下泻口之间3公里河道干涸断流,生态环境长期处于被破坏状态。
【诉前程序】
2018年9月20日,小陇山林区检察院依法向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督促云坪水电站立即停产,拆除水电站临建设施,恢复生物洄流通道,健全河流生态系统检测管理平台。
9月25日,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回函称将按照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9月28日,云坪水电站在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督促下,对取水口进行了封堵,拆除了坝体违规设施,开通了生态水下泄流量,疏通生态洄流通道,达到了生态流量保障要求,流域生态得到逐渐恢复。
案例三: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神树水电站生态破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新闻,反映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杂木河神树水电站整改不到位问题。该新闻播出后,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调查,发现神树水电站发电项目工程自2012年开工建设以来,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破坏多处地表植被,生态环境被破坏等问题。2017年至今,天祝县水务局虽积极督促甘肃电投大容神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恢复治理,但神树水电站仍存在河道内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和约2000立方米的砂石料未彻底清理、河道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2018年9月7日,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向天祝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天祝县水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甘肃电投大容神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期恢复治理被破坏的河道流域范围内的山体地形地貌,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天祝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提出切合实际的整治方案,同时针对整治难度较大的问题,由专业技术部门编制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并请省级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截至2018年11月16日,天祝县水务局、甘肃电投大容神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已将整改整治方案全部落实到位。
案例四: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嘉峪关贝莱优品母婴用品馆、嘉峪关嘉俄百货商行存在违法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超保质期食品的情形,特别是贝莱优品母婴用品馆销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种类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辅食和保健品等数十种。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上述两家进口食品经营店的违法违规情形长期存在,消费者群体公共利益受到持续侵害。
【诉前程序】
2018年9月14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嘉峪关贝莱优品母婴用品馆、嘉峪关嘉俄百货商行违法销售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对本市食品经营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顿,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经过调查核实,对贝莱优品母婴用品馆作出了罚款22500 元、没收问题食品的行政处罚,对嘉俄百货商行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为期一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市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展开检查,截止11月,查处各类问题1248 条,下发责令通知书72 份,立案查处食品案件14 起,罚款21. 33 万元,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逐步向好,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崇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汭乐购”是崇信县一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包含商城与外卖两个平台。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汭乐购”平台上入网经营的商家普遍存在未按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且平台上一家名为“手工小吃店”的店铺并无实体店铺,不符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崇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
【诉前程序】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崇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汭乐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违法行为,并针对此类违法问题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排查工作,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崇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入网“汭乐购”第三方平台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采取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单位在平台清理下线、督促所有入网平台的食品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活动主页面公示商家资质、对新入网店铺进行了造册登记等方式,有效地加强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了网络餐饮食品的安全。
案例六: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诉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牛谷河位于渭河支流散渡河的中上游,流经马营、平襄、碧玉、襄南等乡镇,是唯一贯穿通渭县城的河流,也是襄南乡段河流沿岸农用地的主要灌溉水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通渭县境内存在非法排污,造成牛谷河河水污染的情形,河水长期散发恶臭气味,多位村民用该河河水灌溉农田后,农作物出现发黄、死亡的现象。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交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7日移交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通渭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牛谷河沿岸共有排污口20个,且均为直排,尤其是位于通渭县平襄镇城关村中山社与南门社一带,因未铺设污水管道,在此居住的400多户居民直接将生活污水通过明渠排入牛谷河。
【诉前程序】
2017年8月21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全县污水管网工程,将沿岸排污口全部收集于污水管网。但通渭县住建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28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2018年4月20日,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继续全面履行排污口的并网建设与污水管网的监督管理职责。
2018年5月31日,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9月3日,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上诉,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撤回上诉。
案例七: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清水县西干河位于清水县西关,是清水县城区内一条横贯县城南北且周围居住人口密集的河流。2015年,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西干河存在污水直排问题后,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2017年跟进监督该问题的治理情况时,发现清水县西干河河道沿岸仍有18个大排污口持续排污,10余个小排污口间歇性排污,污水直接顺地势走向向北蔓延汇入牛头河。
【诉前程序】
对此情形,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限期整改。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回复期限内及时回复。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跟进监督时发现,西干河沿岸部分排污口仍在间歇性排污,且所有排污口均未并入城区污水管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受侵害的情形没有彻底改变。
【诉讼过程】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限期对清水县西干河未纳入排污管网的排污口完成并网整治改造。之后,麦积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生效判决,完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例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王光、高步元、杨兵、高步芳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王光、高步元、杨兵、高步芳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氰化钠属于国家管制的剧毒化学品,仍然在甘肃省敦煌市方山口甘井子7号井金矿采用将氰化钠溶水后直接浇注在金矿矿洞,再通过水流循环后进行碳吸附的方式非法采金,累计使用7吨氰化钠。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又随意将采矿后的有毒废水直接倾倒、排放至矿井中,且事后未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致使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5月,经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调查评估,该废弃斜井废水聚集量约700吨,氰化物超标3920倍,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治理费用估算为97.6万元。截止案发前,王光、高步元、高步芳、杨兵对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
【诉讼过程】
依据敦煌市环保局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做出的修复方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各被告人依法承担污染环境治理工程费97.6万元、环境监测评估咨询服务费15万元,共计112.6万元。该案于2018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现各被告人已将赔偿款112.6万元交到法院指定账户。
案例九: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诉兰州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兰州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为了倾倒沼液沼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并毁坏景泰县植被管护站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区灌木林地,且在景泰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挖沟排污已侵占并毁坏林地的情况下,仍然排放沼液沼渣。2018年4月13日,经白银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非法毁坏林地面积共计62.33亩。后经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委托,景泰县林业局编制了原地恢复造林方案,确定恢复造林所需费用共计112548.40元。
【诉讼过程】
2018年6月14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恢复其在景泰县植被管护站重点公益林管护区毁坏的林地及植被,或承担被毁林地植被恢复所需费用112548.40元。10月24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决兰州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按照景泰县林业局设计的恢复造林方案,恢复其毁坏的林地及植被,于2019年底完成并通过景泰县林业局验收,保证成活率和植被覆盖率。
案例十: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诉西峰区温泉镇地庄行政村老庄队村民小组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初,傅良忠组织召开西峰区温泉镇地庄行政村老庄队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在老庄组介子山修建集中安葬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及办理征占用林地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导致介子山林地毁坏严重。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西峰区温泉镇地庄行政村老庄队村民小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5.9亩,林地属性为有林地。之后西峰区林业局制定了修复方案。
【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庆阳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停止侵害、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修复方案对被非法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并承担相应的管护费用为诉讼请求,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庆阳林区基层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