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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2期)

   2018-12-21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141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月饼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1号),涉及吉林省2家生产经营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月饼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1号),涉及吉林省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春市宽城区天发食品厂生产的“天发黑芝麻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兴隆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宽城区天发食品厂生产的天发黑芝麻月饼的生产日期为2018-08-18,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0日对长春市宽城区天发食品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导致该批次月饼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2018年9月14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长宽食药监食行罚〔2018〕259号。
 
  二、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兴隆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天发黑芝麻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兴隆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宽城区天发食品厂生产的天发黑芝麻月饼的生产日期为2018-08-18,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于2018年9月11日对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兴隆食品批发部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8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行政处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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