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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宣判

   2018-12-29 多彩贵州网9670
核心提示:  12月20日,荔波县法院开庭审理同时通过科技法庭对外直播被告人黄某荣、张某武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12月20日,荔波县法院开庭审理同时通过科技法庭对外直播被告人黄某荣、张某武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该案系黔南州法院审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18年1月末,被告人黄某荣来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了解当地蕨菜生长情况后,委托当地村民张某武收购蕨菜,同年3月初提供了4万元收购资金。为延长蕨菜保鲜期,被告人黄某荣还提供了700斤硫磺,并传授了硫磺熏制生鲜蕨菜方法。当被告人张某武大量收购新鲜蕨菜后利用硫磺熏制,至3月9日被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并查扣时,已熏制生鲜蕨菜共计7540公斤。经检测,该批熏制的蕨菜二氧化硫严重超标,并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8年11月19日荔波县检察院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查扣蕨菜处置费用4000元。荔波县法院受理后,引起高度重视,当即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却无相关组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遂依法对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
 
  荔波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出硫磺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滥用,形成足以导致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态势,对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荔波县法院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非法熏制的蕨菜尚未流入市场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张某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非法熏制的蕨菜处置费用四千元。
 
  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避免因不法食品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秩序。同时,警示相关行业者,要引以为戒,不可心存侥幸,为了利益却将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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