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其官方网站进行了“权威发布”,对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下称“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进行了公告,其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正是中国红牛与泰国利益分歧方的相关案件,根据媒体报道,这些案件背后真正的当事方是严彬控制的华彬集团(下称“中华彬”)和许馨雄家族控制的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天丝”)。
据悉,此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均是在地方法庭已被受理的案件,有的案件受理时间已经达到两年。此前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专业媒体报道特别少,本次由于“红牛案”备受瞩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也成为媒体普遍关注的焦点。媒体在报道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红牛案”时,大多数媒体使用了“提审”(提级审理)一词,而记者在该法庭官方网站看到,其公告题目是《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一批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为此,记者联系了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公务联系电话,接听电话者表示不太了解情况,建议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宣传部门。此后记者尝试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宣传部门未果,遂通过该法庭官网公布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名单,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万猛取得了联系,万猛听了记者介绍情况,表示自己作为专家不方便接受采访,但建议记者,国际商事法庭一般会在公告开头明确表明受案依据。记者查阅国际商事法庭官网,发觉公告列明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正式受理一批国际商事纠纷案件。”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外国语大学王文华教授,王文华表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红牛案”中任何关联案件都会撬动国际国内各方权利主张者神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商事法庭发布公告使用“受理”一词,可能因为是商事法庭接的第一批案件,由法庭直接发布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专门术语更为妥当,同时,不使用“提审”,也可以避免案件受到更多公众判意的影响,国际商事法庭实质上的提审,也反映了红牛案各权利主张方之间司法博弈正在升级,引起了司法机构的特殊重视。
一位熟悉中国红牛的人士告诉记者,中国红牛一直努力推动诸多“红牛案”集中审理,为此,向政法机关和司法机构进行陈情,表明分歧各方向多个自身更信任的地方法院提告,由于案件之间互相关联,涉及的证据也非常绞杂,容易造成多个碎片化、割裂化的裁判结果,不但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裁判过程中多方依据裁定事实引述,大打媒体口水仗,特别是这种国际商事案件,对当前我国树立法治环境的导向有较大影响。有一位曾参与过中国红牛打假业务的法律工作者表示,寻求集中审判,是中国红牛努力的一种方向,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红牛信任中国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是中国红牛对自身证据优势充满信心,该法律人士表示,中国红牛向中国相关政法机关递交了泰天丝侵害中国红牛的依据,其中包括泰天丝作为股东方将中国红牛视为敌对品牌,曾向中国走私泰国红牛产品多达5亿多罐,以及泰天丝作为股东方,在合营期限未满前,签名向市场监管机构提出合营到期警示,以冲击中国红牛市场,还有泰天丝曾在海南设厂,强制中国红牛购买海南工厂不符合中国食品监管标准要求的产品等。
记者为此联系了华彬集团董事长法务中心执行主任周昱邈,向他求证华彬集团是否寻求集中审理红牛案一事,周昱邈建议记者联系中国红牛法务总裁张磊了解。张磊表示,中国红牛绝不跨越任何司法界限寻求解决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国家司法机构的决定采取应对。对于记者询问泰国红牛产品曾大量走私进入中国一事,张磊表示情况基本属实,但这属于国家相关执法机构查处范围的事项,与国际商事法庭的提审并没有直接关联,并表示,严彬和其管理团队曾为泰国红牛产品与其它东南亚红牛产品被大量走私进入中国一事,曾与许书标家族在香港、泰国进行过艰难的谈判,这些问题也可能为双方矛盾埋下了导火索。张磊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中国红牛关于泰国红牛产品走私的材料汇编》,其中一份文件件号为“2006年第18号”文件显示,原“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举报线索……发现存在一些旅客每日多次出入口岸、携带食品入境销售的现象,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入境销售情况尤为严重”,并在随后公告中要求,“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短期旅客,其随身携带食品以旅途必须应用为限制,每日每种限1箱。超出限量的,视为贸易行为”。
在另一份标号为“2006年第45号”的文件里,原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规定“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泰国产‘红牛饮料’”。随后在另一条规定,“旅客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只能作为该旅客本人旅途自用,且每人每次限带2罐。超出限额部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销毁处理”。
张磊向记者说明,截止2005年底,中国红牛在生产、经营方面投入多达54亿元,其中广宣投入7.6亿元以培育市场,一直到2004年实现局部盈利,2005年实现全国除广西、新疆等地的全面盈利,结果2005年后,泰国红牛产品在中国市场成熟后,大量向中国进行走私,导致中国红牛产品受到巨大冲击,中国红牛向国家监管部门投诉后,监管部门第一次认为应当警示,因此“限带1箱”,但结果发现根本起不到限制作用,因为相关口岸距离太短,大多数短途居民多次跑步通关,特别是老人为获得每箱收益,几乎以携带1箱为业,最后国家监管机构被迫直接禁止。
记者注意到,两份文件落款时间一份为2006年2月17日,一份为2006年3月24日。在张磊出示的材料中,记者找到中国红牛向原国家质检总局的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包括了图片和视频,在材料中中国红牛以图片和视频作为证据,以某海关8时至24时开关时间为单位,算出平均每天通关约2500-3000人,每人携带1.5箱计,每分钟通关多达60余箱,由此计算一年通关约525600箱,此种销售量使得中国红牛每年损失约7.5686亿元人民币。
对于记者询问是否中国红牛将走私等行为作为矛盾起源,表明双方案件的复杂,推动集中审理,张磊表示不置可否,他认为案件集中审理,应该是司法机构纯粹依据法律及国际影响,依法采取的管辖措施。
为了对相关情况作详实了解,记者通过多方寻找,联系到泰国天丝方在中国的代理律师刘先生,刘先生表示对提审情况已经了解,但接受采访需要得到客户准许,并表示,其客户在中国有专门的公关公司,建议向公关公司或客户直接了解。
对于是否因泰天丝作为股东,在合营期未满之前,向相关市场监管机构出示材料,表明不再续期,由此冲击市场,损害公司权益一事,有熟悉中国红牛和泰红牛方面的人士,向记者出示一份带有红牛商标的中英文文件,文件名为《关于提请关注红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事宜的请示》,其报文单位是北京某食品检验中心,该文件有泰国天丝的盖章,以及泰语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友详向记者表示,“作为股东提前3年实施不利于公司的实际行为,涉嫌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记者向张磊求证是否知情,张磊仅表示“这是一个长期的谋划,中国红牛合营期限是2018年9月,从来没见过股东这么长线布局危害公司利益的,这显然表明泰天丝实际只是名义股东,将中国红牛实际一直视为敌对产品”,张磊说。
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红牛一直主张的“50年协议”文本,记者为此向华彬集团董事长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周昱邈求证,周昱邈向记者出示了该协议文本。记者看到该协议系由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或经政府批准的其它名称的公司(下称“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四方签订。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中国红牛(原条款使用“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中国红牛(原条款使用“丙方”)和泰天丝(原条款使用“丁方”)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后续条款也约定,“丙方同意十五年内每年向丁方支付销售额百分之三的提成费,按月支付。”该协议也规定,“丁方为保证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不能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只为丙方生产红牛饮料产品,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可以为其它公司生产其它饮料”。关于协议有效期,记者看到协议书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张磊解释说,因为当时各投资方约定,只有中国红牛具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为此严彬寻求中国食品总公司支持,获得了“蓝帽子”(保健食品许可证),又找到了深圳的国资通道企业,因为许氏家族原来试图通过进口或在海南建厂生产的红牛产品,不符合中国当时食品关于添加剂的行业标准,中国红牛建立后,是严彬个人寻求中国食品协会支持,重新研制配方,才获准建厂生产。在一切条件达成的前提下,因为泰天丝除了实际未进行任何实质投入,因此特别约定每年支付提成费,十五年支付完毕;对于海南工厂强制销售给中国红牛的产品,每次运到后,严彬亲自开压路机直接销毁,绝不允许一瓶海南工厂的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周昱邈表示,中国红牛建立时,泰天丝并未实际出资,只是名义股东,而泰红牛在严彬出让1%股份作为许书标先生去世安慰其遗孀之前,无论公司还是股权,都由严彬实际控制。在出让1%股权后,许馨雄承诺绝不介入中国红牛事务后,严彬才将泰红牛相关法定要件交付给许馨雄家族。也有熟悉中国红牛和泰红牛的人士向记者进行了同样说明。
记者查询泰红牛相关登记信息后发现,严彬之女严丹骅,现在仍然是泰红牛第一个人大股东,严彬家族在泰红牛持股达49%。
周昱邈向记者出示了几份材料,记者发现泰天丝所持中国红牛相关股份,系由严彬通过一家香港公司转移实缴。
记者就中华彬主张的“50年协议”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商法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赵磊表示,依据当时的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投资方、商品要素提供方、实际商品生产方对产品专有生产权、销售权、商品要素、合营年限进行了授权性约定,基于政策变迁频繁,因此当时投资风险是比较大的,真正的投资方一方面要寻求通道企业,还要进行实质投入,并全面承担风险,只有获得专有生产权,以及较长经营时间,才可以有稳定的经营心理。因此可以理解一方面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才是红牛饮料惟一合法生产和销售方,同时约定合营50年作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内容看显然泰天丝理解这种情形,因此并未把合资生产方当作真正参股公司,因此使用了“提成费”一词,也就是说,对价支付完“提成费”,商品生产方已经完成了主要对价义务。可能是后期经营获益超出了双方想象,在主要控制人发生变化后,导致了新的利益主张。
周昱邈向记者表示,事实上许书标先生去世前,尽管中国红牛与泰天丝因强制购买海南工厂产品、走私等有争执,但还在可控范围,但许书标先生去世后,新的继承人与某国际著名投行一位姓颜的新加坡人士获得一致:在中国市场已被中国红牛培养成熟的前提下,试图清算已对价支付完提成费、仅向泰天丝购买香料的中国红牛,重新建立一家新的红牛产品公司。
记者通过工商查询发现,的确存在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2704单元。据悉,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曾在美国高盛私人财富管理部工作的颜勇毅(GAN YONG AIK),泰国天丝业已授权该公司生产一款名为“红牛安奈吉”的饮料,而且根据流出的产品照片,该款红牛与中国红牛金色罐装的包装极其相似,仅将产品下排的品名由“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变为了“红牛R安奈吉饮料”。
王文华教授表示,合作双方诉诸司法,意味着利益纷争阶段内不可调和,但对于具体商事案件,一方并不能因为另一方市场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要求提审。提审应该是司法机关依据管辖权采取的自主行为,同时被提审并不意味着速裁,还存在商事法庭对原案件搁置理由的判断、案卷移送等复杂程序,因此“红牛案”双方只能是继续“等待戈多”。
原文载于中国财富杂志(gh_eb5079a5ff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