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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号)

   2019-01-10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699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6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6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1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抽检的标称为湟中弘大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规格:1.8L/瓶、生产日期:2018-01-31、样品等级:三级),经四川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湟中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5日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要求该公司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其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生产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湟中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湟食药市监处罚〔2018〕015号)。
 
  1.没收违法所得430元;
 
  2.罚款7457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食药和市监处(2018)第39号)。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
 
  2.罚款10000元。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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