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咸宁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管执法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
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厨余垃圾等。
《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其中,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区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滴漏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资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对违反规定的,由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办法》还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违反规定的,由农业(畜牧)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污水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等水体或其他方式随意倾倒,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