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长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部会,发布“长治市2018年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长治市城区鸿福旺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2018年1月15日,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汾”“潞”酒系列涉嫌是假冒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涉嫌的商品予以扣留,共查获涉嫌假冒汾酒系列301件、假冒潞酒3件、三无白酒80件,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货值较大。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公室及山西省长治潞酒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证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酒不属于其生产的系列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过大,已达到追诉标准,应予立案追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王海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售假冒系列汾酒)案
2018年4月24日,长治市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壶关县市监局)接长治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举报信息,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集店乡土河村赵某家非法制作、储存假冒汾酒,要求查处。24日上午,壶关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壶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的协助下,对壶关县集店乡土河村赵某家进行了检查(赵某妻子在检查现场),在其家中发现有“汾酒”系列11品种63箱,总价值71052元的商品,各类“汾酒”系列包装若干。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另有涉嫌制作“汾酒”的“玄中玉液”酒包装箱、“玄中玉液”酒 、“神泉古酒”、“玄中喜酒”及制假工具等物品,经局长批准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 。
此案经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核审,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月26日,经局长批准,该局将该案移送壶关县公安局。
案例三: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展示牌和印刷品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展示牌和印刷品上发布投资理财广告,广告中含有“全市最高,一年利率3.55%,最高可达4.59%”“收益稳健,高出想象”“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可达4.59%”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予罚款35万元。
案例四: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修理案
2018年6月27日,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投诉称位于太行西街的潞鼎国际大厦使用的电梯超期未检验,电梯使用标志超出有效期。2018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潞鼎国际大厦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单位在用的12部电梯其中10部电梯的“一体式操纵箱”、“残疾人操纵盘”经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部更换、修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查实江苏锐腾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其行为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处予罚款10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7084.64元;3.责令由有资质单位重新修理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治市九州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件
2018年6月13日,接相关部门移交,长治市九州汇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库房(长治市高新区工业园区太行北路192B号)内存放着11个品种,价值114478元的“宁化府”和“益源庆”醋产品。6月26日,宁化府打假办人员对查扣的醋产品进行了鉴定,在查扣的醋产品中,其中22068元的产品为正品,88410元的产品为侵权产品,经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并向长治市高新开发区分局出示鉴定报告,其行为违法,并不能证明该商品合法取得来源。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长治市工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处予罚款8.841万元;2.没收侵权商品。
案例六:潞城武三婶农产品合作社油脂酸败食品案
2018年6月13日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潞城市武三婶农产品深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20日的蚕豆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产品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查明:该批次产品该企业总共生产1600袋,已全部销售。该产品单价为3元/袋,该案货值金额为4800元,违法所得为4800元。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处予罚款5.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案例七:高平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18年7月18日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6315投诉电话接到举报,反映长治市东方世家小区18号楼在用的电梯于2018年7月12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发生了电梯困人事件,执法人员当即赶往长治市东世家小区。执法人员通过和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了解情况以及查看监控视频,发现2018年7月12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投诉人进入东方世家18号楼电梯,投诉人上电梯后发现电梯门锁死,按开关电梯仓门无法打开,于是拨打电梯内的报警电话,在此期间投诉人用手机也拨打110报警,中午1时10分左右电梯维保单位工作人员将电梯门打开,电梯被困人员走出电梯。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处予罚款2万元;2.责令改正。
案例八:屯留县城镇长远通讯数码城虚假宣传案
2018年5月15日,屯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屯留县城镇长远通讯数码城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介绍“屯留最大最专业的手机电脑卖场,不卖水货,不卖假货,假一台赔一万”;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数码城最大最专业的证明材料,也没有相关部门认定其最大最专业,属于虚假宣传。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处予罚款2万元;2.责令当事人改正。
案例九:长治市腾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案
2017年12月25日,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接群众举报长治市腾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授权签字人涉嫌学历造假、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涉嫌一车多审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查实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2月20日原市质监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处予罚款1万元;2.责令整改;3.召回车辆重新检验。
案例十: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长治武乡分公司城关第二加油站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18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长治武乡分公司城关第二加油站新开卡送礼的宣传海报上标注有“中国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该内容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1万元;2.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