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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九大消费维权案例都是咱身边事

   2019-03-15 辽沈晚报8110
核心提示:  本报讯 死螃蟹混入活螃蟹卖、傍知名品牌卖酱油、名牌手表没来源、培训班宣称提分、卖鸡蛋假称有医用价值3月14日,在辽宁省市
   本报讯  死螃蟹混入活螃蟹卖、傍知名品牌卖酱油、名牌手表没来源、培训班宣称提分、卖鸡蛋假称有医用价值……3月14日,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举行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通报9起维权典型案例。
 
  2018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投诉9051件,依法受理8287件,挽回消费者损失437.29万元。
 
  2018年,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等五大类抽查4105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5.9%。查处涉网违法案件70件,责令整改互联网违法广告2654条次,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34件,曝光互联网典型案例7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372件。查办食品案件5206件,移送公安机关18件。
 
  今年,我省将对电线电缆、烟花爆竹、成品油、化肥等88种重点产品开展4000批次监督抽查工作;加大价格监管和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对教育、医疗、电商等民生领域深入开展价格专项治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网络配餐、校园食品、小食品、肉类食品、蔬菜、面制品和淀粉制品、旅游景区、进口食品、农村食品等10个方面食品安全建设。
 
  案例一:销售冒牌茅台酒 烟酒珍品行被罚8万元
 
  2018年3月,原辽阳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何某举报,称其在辽阳市某烟酒珍品行购买的4箱茅台酒疑似冒牌酒。经执法人员联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鉴定消费者购买的4箱茅台酒均非该公司出品。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的4瓶标价1650元/瓶(53度500ml茅台酒)和1瓶标价650元/瓶(38度500ml茅台酒),经鉴定均属于假冒茅台酒。
 
  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冒牌茅台酒,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死螃蟹混入活螃蟹卖 海鲜行被罚款吊照
 
  2018年12月,大连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长兴市场某海鲜行将死螃蟹冒充活螃蟹进行销售。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海鲜行销售螃蟹时承诺螃蟹保证鲜活,却将部分死蟹混入活蟹中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举报情况属实。
 
  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海鲜行办案单位作出罚款1.15万元,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祖传秘方治愈率98% 医院违法广告被罚11万
 
  辽宁大连市某骨髓炎中医专科医院通过互联网发布了含有“整理运用祖传至今的古秘方,治愈率达98%以上”等内容的广告。此外,该医院还在互联网上用治疗过骨髓炎的病患做证明来宣传其治愈率及诊疗效果。
 
  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办案单位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网站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发布未经审查药品 科技公司被罚40万
 
  依据群众实名举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2017年1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儿四维钙干混悬剂”非处方药广告宣传彩页《营销服务合同》(该广告内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8日期间,该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分派业务人员通过参加省、市医疗系统学术研讨会、走访各连锁药房、各诊所以及陈列、讲课等方式将宣传彩页全部发布。
 
  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培训学校发广告承诺提分 被罚5万元
 
  原大连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大连某文化培训学校为了宣传培训效果,扩大影响力,利用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含有“多数学生的成绩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0分、艺考生可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50分-200分”及经该培训学校培训的学生照片、姓名、高考成绩和录取院校等图文内容的广告。
 
  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消除影响,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宣称鸡蛋有医用价值 商家被罚4078.8元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锦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大商集团锦州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大商锦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天然叶黄素鸡蛋、天然叶黄素柴鸡蛋的包装上宣称,“天然鲜鸡蛋的特点为叶黄素鸡蛋含大量天然叶黄素,富硒且胆固醇较低。经常食用可增强记忆力,保护视力,保护心脏和动脉血管、预防癌症、延缓衰老,特别针对婴幼儿和中老年人”等,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鸡蛋包装上相关宣传用语并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认定,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具有明显的欺骗性。
 
  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7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采用近似商标卖酱油 “巧儿媳”被罚5万元
 
  原抚顺市工商局接到山东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公司”)举报,称抚顺市某调味品厂在其生产的“巧儿媳”牌黄豆酱油包装容器、图案、商品名称、宣传语及色彩搭配上擅自使用与该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近似的标识。经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早于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生产的“巧儿媳” 牌黄豆酱油投入市场销售。抚顺市某调味品厂在其生产的“巧儿媳” 牌黄豆酱油对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产生混淆,容易引人误以为是同类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床头柜甲醛释放量超3倍 厂家被罚款
 
  在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2018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沈阳市某木业制造厂生产的床头柜“耐香烟燃烧”和“甲醛释放量”两项指标不合格。经检测,该厂家生产的床头柜在“耐香烟灼烧”检验中出现鼓泡现象,甲醛释放量检验结果为4.6mg/L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醛释放量小于1.5mg/L)3倍以上。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4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进口名牌手表无合法来源 卖家被罚177.9万
 
  原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对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在售进口名牌手表,涉嫌无合法手续。经查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115块各种名牌进口手表,没有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能够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凭证。属于并未经过合法的进关手续,将国外名牌手表以各种手段运进国内进行销售,且数额较大。
 
  处罚: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15块进口手表,罚款17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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