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印发,将在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办法》对单位食堂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办法》要求, 单位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申办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单位食堂经营者引入第三方承包管理食堂的,应选择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单位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分包、转包。
单位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0.2平方米。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5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