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兽药追溯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工作,尤其是经营企业产品入出库数据上传工作,全面构建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严峻形势,提高加快推进追溯管理工作站位
近几年,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专门下发了第2210号公告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2018年年底前50%兽药经营企业出入库的产品要实现数据上传,2019年年底前100%兽药经营企业出入库的产品要实现数据上传。按照国家部署,我省及时组织实施了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工作,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但从全国范围衡量,这项工作相对滞后。近日,据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我省仅有37%的兽药经营企业启用了进销存追溯系统,全国倒数第三位,已被部里列入拟发函督办省份。因此,各级畜牧部门务必认清当前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把加快推进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找准突出问题,积极克难攻坚,全力推进兽药经营企业出入库产品数据上传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工作水平,尽快扭转当前落后和被动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推进力度,提高经营兽药产品信息上传率
各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突出做好经营兽药产品信息上传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法规宣传。要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2210号公告和上级有关加强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的指示要求为重点内容,采取集中培训、入户宣传等有效手段,使兽药经营企业了解追溯管理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完成时限,清楚追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营造政企联动的工作氛围。还要以使用者和消费者的追溯需求为导向,大力宣传“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APP),引导兽药消费者查询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信息和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认真组织专项检查。组织一次本辖区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追溯制度和记录、出入库产品数据上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准确查明辖区每个兽药经营企业在追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逐一登记造册。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反思监管工作问题,开展行业专项自查,明确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三是扎实推进问题整改。要认真梳理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一企一策,逐个企业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工作路线图和时间表,并以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企业,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责任。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追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上传信息。要引导企业抓住此次大整改契机,理顺内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要参照企业整改方式搞好行业自查和问题整改,切实提高监管人员履职尽责意识和监管工作能力。
通过全力推进,2019年6月30日前,全省70%以上兽药经营企业出入库产品实现信息上传,2019年12月30日前,全省100%兽药经营企业出入库产品实现信息上传。
三、对标法规要求,严格经营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执法
2017年农业部公布并实施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对《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兽药追溯管理的相关要求。各地要严格依据法规要求,按照管住新建、变更和复验的,整改现有经营的工作原则,扎实开展监督执法。严格坚持五个一律:对未配备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相关设备、未安装兽药经营追溯系统、未进行用户注册的新建和复验企业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对兽药经营企业已安装系统拟变更经营许可内容的,没有上传数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材料;对通过兽药GSP验收的企业,一个月内无上传数据且无具体情况说明的,一律收回经营许可证;对整改通知书指出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收回经营许可证;对整改通知书指出问题拒不整改的一律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日常监督执法中,要严格把关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闭注销一批,进一步规范全省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兽药经营行业的整体水平。
四、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经营环节追溯管理工作实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提高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和服务质量。一是组织督导检查。省局根据各地开展工作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督导抽查,市(州)局每季度组织一次督导抽查,县(市、区)重点对存在问题的经营企业不定期进行检查。二是正规监督执法。各地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严重问题,要认真登记,及时存档,坚持书面告知制度,正式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问题、时限和要求,促进企业及时整改。三是开展服务指导。各地兽药监管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需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热情接受业务咨询,深入现场开展指导,充分发挥业务、技术支撑作用,提高企业开展追溯工作的能力。四是定期通报情况。省局将于明年初对各市(州)开展经营环节追溯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推进工作不力且影响全省工作进度的县(市、区),单独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主管畜牧行业的领导发送情况通报。
各市(州)畜牧业主管部门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出入库产品信息上传情况书面报送省局兽医药政处。
联 系 人:兽医药政处 张有奎
联系电话:0431-88906641 邮箱:313602873@qq.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