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质监局《关于做好山西省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0〕6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省局的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山西老陈醋》的监管与保护工作。就有关事宜做如下要求:
一、有关县(区)局(即:清徐县局、小店区分局、迎泽区分局、杏花岭区分局、尖草坪区分局、万柏林区分局、晋源区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的监管与保护,以保障山西老陈醋的质量特色,维护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与保护工作要做到“四有”,即有专人负责、有措施、有落实、有记录。
三、指导、帮助本辖区内符合DB14/161《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细则》条件的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进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山西老陈醋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
四、对山西老陈醋的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和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并详实记录。
五、对获得专用标志使用的企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按DB14/161《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本辖区内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侵权行为。
七、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山西老陈醋的监管保护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
联 系 人:彭金荣
联系电话:0351-4293866
电子邮箱:Tybzh4293866@126.com
附件:《关于做好山西省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0〕66号)(官网附件不能下)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