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畜禽屠宰工作自96年开展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较好成效,市场肉品得到了稳定供应,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吃上了放心肉,特别是自1998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畜禽屠宰工作步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化轨道。但是,由于《条例》基本属原则性条款,我省又没有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和细则,因此,畜禽屠宰工作管理难度大、不规范、各县(市)区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由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松散、扯皮推诿,定点屠宰中出现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全市定点屠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属政府菜篮子工程,是建设安全食品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的具体体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模化加工生产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我国肉制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必备条件,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从长远考虑、顺应市场客观要求,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十六字方针,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市、县(市)区经贸委(局)为畜禽定点屠宰的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的发展规划、政策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市、县(市)区畜牧局履行畜禽屠宰中的检疫职能,负责对畜禽的疫病进行监督、检测,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控制、扑灭和销毁等措施;市、县(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及其设施设备卫生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加工过程和市场流通中的肉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国税、地税和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核定畜禽屠宰税费标准,市物价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税费标准和可调整幅度,县(市)区依照标准和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核定收取数额,税务部门按标准征税,并对偷漏税者进行查处;市、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建设局与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畜禽定点屠宰及其定点厂(场)的规划发展工作;公安部门重点协助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各种私屠滥宰和暴力抗法行为;市、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给予财力上的扶持帮助;工商部门重点对定点屠宰企业和屠户肉贩生产经营行为予以监督指导。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业标准及计量标准对定点屠宰企业和屠商肉贩进行监督指导;定点屠宰企业依据《条例》明确职责,负责对加工生产的肉品质量进行检验。
在管理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能,切忌因部门利益相互扯皮推诿,因扯皮推诿影响工作的,各级政府将对有关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定点屠宰工作一定要坚持政企分开和政府工程市场化运作原则,即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合理的政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和风险。
为了规范全市税费收取办法,减少和避免税费流失,并方便屠户,减少重复交叉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干扰,我市畜禽屠宰税费收取要推行厂(场)内一票制办法,主管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要互相配合。
三、加强定点厂(场)的规划和资质认证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同时须符合城市规划、生态及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要规划科学、设置合理、管理达标、设施设备及生产流程符合要求,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和避免重复投资,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定给食品公司或肉食加工企业,如果食品公司或肉食加工企业由于已转产、不愿或没有条件定点的,可准予私营资本和非公经济实体兴建和加入定点。并且各县城区原则只定一个,个别消费较大的城区也不得超过两个;对定点较多较滥的县城,要通过股份制改造,进行重组整合。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布局和资质认证,必须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统一的定点屠宰标志牌。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核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按照《条例》规定标准和条件实地考核,按程序办理。
畜禽定点屠宰属政府的民心工程,各地在企业改革改制中要注意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国有资本的退出而放弃定点屠宰工作,原国有定点屠宰企业要尽量通过资本置换等形式的股份制改造,达到资本退出后仍保持定点的目标。
四、建立和规范肉品流通新秩序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和省经贸厅云经贸贸易[2003]245号文件精神,要按照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树立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观念。在加强当地定点屠宰管理,提高肉品品质的同时,要允许并鼓励区域外所有符合《条例》和国家标准、生产规模和屠宰加工技术、产品运输达到和符合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在辖区内流通。对各地自行制定的具有地方保护主义的肉品流通的规章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外地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进入本地的,要坚决并立即予以纠正。但是,为了控制疫病传播,平衡消费,各地可以制定相应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制度中仍不得带有地方封锁和对外地产品歧视等规定。要以此建立起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肉品流通秩序,使广大消费者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肉。
五、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主体
执法监督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对肉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二是严厉打击各种私屠滥宰和肉品掺杂注水行为;三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条例》标准和要求;四是打击和堵塞非法肉品流通渠道;五是由于肉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容易发生质量问题,因此,还要加强对肉品特别是生鲜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努力避免肉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造成污染和变质。
各县(市)区畜禽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指导,做到持证上岗,真正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六、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畜禽定点屠宰触及我国传统形成的自养自宰、自宰自食的习惯,因此工作难度大,综合性强、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建立完善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才能做好。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将“曲靖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更名为“曲靖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并对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组 长:许建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开林 市经贸委副主任
成 员:吴安立 市畜牧局局长
陈富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飞燕玲 市财政局副局长
湛 江 市工商局副局长
谷 鸣 市国税局副局长
付学其 市地税局副局长
艾尔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锡栋 市公安局调研员
朱顺合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 清 市卫生监督支队队长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明确的管理主体,领导小组在市经贸委设立办公室,市经贸委食品医药处处长骆树华任办公室主任,副处长蒋大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也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理切实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4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