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维护市场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6]文217号、闽政[1999]文168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宁政[2000]文28号、[2005]32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现就加强宁德市区两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价调基金的主要用途
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的价调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主要用于扶持发展当地副食品生产基地,建立重要副食品政府储备,调控辖区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副食品价格。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餐饮业。按其营业额的1.5%计征,按月交纳;
(二)娱乐业。按其营业额的l%计征,按月交纳;也可按此比例测算按月定额征收。
三、代征单位
自2005年6月1日起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市属餐饮、娱乐业应缴价调基金按其纳税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或东侨分局负责代征;蕉城区属餐饮、娱乐业由区地税局负责代征。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票据。
四、缴纳时限
应征单位应自觉履行交纳义务,于每月1 O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月应缴价调基金。逾期不缴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比例的滞纳金。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