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学校饮食卫生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等地是学生集体用餐和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习惯养成的重要阵地。学校饮食卫生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及省、吉林市关于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及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以教育书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以回收管理、分批改造、梯次发展、整体升级为目标,集中整顿学校饮食服务从业秩序,全面改善学校饮食卫生条件,加强和改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饮食卫生管理,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安全的饮食服务,促进学校饮食卫生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1.依法明确部门职责,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学校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承担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范围,加强监控与指导。各学校要明确饮食卫生安全 “一把手”负责制,校长(园长)为饮食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分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尽其责,保证各个岗位职责明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要全力支持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顺利完成学校食堂、食杂店、饮用水源等建设和整改任务。
2.全面整顿学校食堂、食杂店,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学校开办食堂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且信誉度至少达到至少C级的方可开办。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予以关闭;对信誉度未达到C级标准的学校食堂,必须限期改造达标。
对公办学校开办的食堂,市教育局要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全市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向上争取一部分、政府投入一部分、学校借贷一部分、职工集资一部分等多种途径,积极筹措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学校食堂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对学生需要就餐,但学校未开办食堂的,学校要为带餐学生提供热餐服务,并保证卫生安全;对学生在校外就餐的,要加强登记、管理和安全教育。
学校内部开办食杂店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校食杂店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食杂店出售过期的及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严禁出售无同批卫生检验报告单的以豆类、肉类等为主要原料的包装小食品;坚决清理各类“三无”及过期、变质食品。
根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校食堂、食杂店严禁对外承包。对承包合同到期的食堂、食杂店,学校要坚决收回自行管理;对承包合同没有到期的,采取终止合同、协议补偿的方式限期终止承包关系。
市教育局要结合此次学校食堂的改造、回收工作,协调物价等部门研究解决学校食堂收费管理等问题,争取统一学生就餐收费标准;建立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审计制度,在保证学生就餐营养、便捷、安全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3.加强学校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学生饮水安全。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有自备水源(指为解决学校用水而建的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给水设施)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自备水源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水源管理工作。用水塔、蓄水池进行二次供水的,必须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确保供水符合卫生标准;用自备水井供水的,要定期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水质检测,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的学校,应保证供水单位“五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俱全;同时,要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消毒清洗,并做好消毒记录。
4.对校园周边餐饮业、食杂店等实施有效监管,营造良好的食品卫生环境和育人环境。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业、食杂店等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和卫生常识教育,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拒绝到校园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对长期在校外就餐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学生就餐摊点进行跟踪、走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在家庭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业户的从业标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其统一列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象。
三、措施及要求
1.依法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吉林市关于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法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饮食卫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促进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建立从业人员 “双证”准入制度。即学校饮食工作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健康证;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常识和要求,经教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未同时取得“双证”的不准从事学校饮食服务工作。
建立食品采购运输、保管存储、加工制作、分餐销售、消毒保洁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制度执行责任人,并严格检查,保证落实到位。
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禁止非管理人员随意接近饮用水源,防止污染、投毒等事件的发生。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学校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全力配合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落实相关部门的要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要将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重点工作目标督导评估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制定学校饮食卫生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等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2.加大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校饮食卫生安全联合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工作中要做好四个“备案”:一是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备案;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备案;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备案。对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3.明确学校食堂、食杂店改造、回收时限,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学校食堂整改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步进行。凡能经过简单装修、改造即可达标的,应立即开展整改工作,今年寒假结束前必须全部达标;改造任务量较大,需要破土或者建筑施工的,务于2008年暑假结束前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凡对外承包的学校食堂、食杂店,能够协商回收的,应当立即回收;不能立即回收的,合同到期一个,回收一个。截止到2008年暑假结束,公办学校开办的食堂、食杂店要全部回收。
市教育局要制定公办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改造、回收计划,将任务指标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卫生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整改指导和达标验收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提高规划审批效率,依法减免相关费用,严禁增加学校负担。对存在吃、拿、卡、要和干扰饮食卫生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切实做好食堂、食杂店改造、回收期间的管理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此次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改造、回收工作,本着“改造不受承包影响,管理不受整改影响”的原则,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具体负责实施,严禁学校转移改造责任或继续对外变相承包。
对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无赢利行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建议就餐人数不多于29人),暂不列入此次整改范围。学校要安排经体检合格且取得健康证明的专门人员负责学生热饭和食品加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类学校食堂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各相关学校要立即着手进行食堂改造、达标、升级工作;立即组织成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立即委派专人参与学校食堂、食杂店的管理工作,严把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过程的卫生关,严格监督卫生消毒和保洁工作。对承包人阻挠或不配合学校开展监管工作的,立即终止承包合同,因合同终止引发争议的,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人为制造学校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引发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